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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汇算收入】税收管理收入结算2:收入篇

时间:2023-02-06 21:32: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篇主要介绍汇结算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行1号“收入总额”和2行“国债利息收入”。

1,第1行“总收入”

本银行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总额。

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其中与企业所得税一样,这里的其他收益包括资产超额收入、拖欠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品保证金收入、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帐款、处理不良损失后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重组收入、辅助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如果是会计科目,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计算的金额(个体户一般是营业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收支科目各营业外收入金额)。

如果从财务费用帐户(个体户通常使用营业费用帐户)计算利息收入,利息收入金额也应该反映在这里的总收入列中。否则,可能会影响后续报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两个以上获得经营收入的自然人来说,这里的“收入总额”并不是所有投资单位的收入总和。

例如:

甲方自然人分别投资了H、Y两个合伙人,折算时甲方应分别向H、Y两个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所提交纳税申报表(B表),并分别填写H、Y两个合伙人的收入总额及其他相关数据。

甲方单独汇款后,汇总纳税申报单C表,系统将自动收集汇总甲汇填好的各地应纳税所得额等数据。

问题1:分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息、股息收入、B表第1行“总收入”一栏中是否列出了?

回答:不填。

这种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是投资者个人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单独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征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

代顿财税共享交流合作企业2020年从被投资单位H公司获得了股息收入4万韩元。

合伙承诺的合伙人利益分配比例为黛西和张三各50%。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代顿和张三应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税目缴纳0.4万韩元(4万*50%*20%)。

问题2:非创投资合作企业取得转让股份(股权)收入,是否填写了B表1行“总收入”一栏?

回答:必须填写。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资企业的投资者转让纳税人、合资企业转让股份(股份)收入,根据“线段后代”原则,根据合资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资协议的分配比例,合资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收入额与“个体户生产经营收入”项目相比适用5%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财税[2019]8号规定条件的合资创业投资企业,如果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计算,其个人合伙人在该基金中应分担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可以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高投资吸引力,规定了投资类同行的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允许合资企业转让股份(股权)的收入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审计局专门下发了《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务总审计署[2018]88号)进行纠正。

例如:

代顿财税由交流合伙人企业(非创投资合伙人)于2020年转让了W公司的股份,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的股权本金和转让环节的合理费用后,余额为5万元。

这5是

万元应并入当年生产经营所得,而不是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二、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

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金额。

国债利息收入在填入第2行后,切不可再重复填入第37行“五、纳税调整减少额”。

因为根据B表的公式设置,第11行利润总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第3行成本费用。

顿子: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欢迎关注“顿子财税”。

本系列前期文章: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之一:基本篇

本系列后续文章: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之三:单位扣除篇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之四:个人扣除篇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之五:申报演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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