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审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世日系蜂[2022] 249号
温州* * *眼镜厂: (纳税人识别号码:330***390)
我局(所)从2021年09月23日至2022年07月14日对你(单位) (地址:温州市* * *村)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一、非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通过法院拍卖,交易了位于温州市奥海泽雅戈蒂安村的厂房,价格为31240000韩元。房地产原始价值8507598.51元,缴纳增值税1487619.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133.33元,产权转让书15620元,城市教育部29752.38元,教育费追加44628.57元,土地增值税892571.43元以上。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上述事实可以由吴海区人民法院网络拍卖交易确认书、纳税申报表、区计税所命令整改通知书确认。
二、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伪造、篡改、隐匿、擅自销毁纳税人的帐簿、对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968826.86韩元处以双倍罚款计6968826.86韩元。
以上应缴款共计6,968,826.86元。你(单位)将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吴海区税务机关缴纳存货。逾期不交罚款,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额的3%处以罚款。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局(盖章)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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