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祝福语 正文
鼓励的短信、鼓励的短信大全?

时间:2023-02-02 10:19: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丹平

双十一临近,各大平台、商家促销活动如期而至。近年来,各级消费者维权组织结合近年来“双十一”消费维权舆论及消费者投诉情况,梳理了各种被投诉指南、注意事项、骚扰营销短信“证据保存可举报”或直指骚乱的“好评返还”模式。

规制营销短信,法律层面的应对已经不少,包括新鲜出炉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态度都不可谓不明确,但几乎与此同时,各种电信营销骚扰(从短信到电话)似乎并没有明显的收敛迹象——在几乎如出一辙的答复口径中,平台均表示消费者可以“回T退订”,如若不成功,则似乎只有“留下号码,客服将反馈给店铺运营”一条路。

令人尴尬的是,就在10月底,工信部还专门召开行政指导会,提前给各家电商平台“打预防针”,要求“立即全面”自查自纠短信营销行为,明确要求“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在此之前,不论是现行还是正在修订的部门规章,都态度鲜明地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而且新版规定还直接点明“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

对营销骚扰短信,监管层面呈现出越来越严厉的态度,但并不复杂的规范制定逻辑,却并未得到多少积极回应。很显然,消费者不明确表达出接受营销短信的意愿就是拒绝,与消费者不愿意接收短信“可退订”之间,有着非常清晰甚至是南辕北辙的差异,这恐怕已经不是理解、领会能力可以解释的。

社会规范的制定,当然应该尽可能地细致,但在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越来越明确的背景中,某些平台、商家背道而驰的做法,还是必须要有充分的监管执法来进行督促。中消协建议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非法推送促销短信时“保存证据并进行投诉、举报”,而在实际操作层面,消费个体不仅要为相关的举报、存证支付额外的时间成本,而且可能还面临举报反馈机制欠缺的问题——即便是举报了,除了商家的套路式答复,哪怕是最终对违规平台和商家有所处罚,也变得与投诉者无关。

由此来看,在通过投诉、举报让公众参与监管执法的治理思路中,必要的激励机制也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被证明用错了地方的“好评返现”机制,是否就可以移植用来解决骚扰短信的治理难题?从后续的监管处罚款项中,拿出一部分为消费者参与监管执法的投诉和举报弥补精力成本。在此过程中,显然电商平台还可更精准、更有诚意地担负起监管和督促的职责。

既然个人信息泄露、营销骚扰短信的灰色产业链是“无利不起早”,那为什么不能让与之作斗争的消费者也“有励可图”?五毛一块的“好评返现”涉嫌多重违法,应当呼吁消费者不能“助纣为虐”,而成本同样低廉的“举报返现”,却有可能实现监管执法和常态化公众参与的高频互动、密切配合。

举报返现,说不定真可以成为监管闭环的一个突破口。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