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以独立开具发票。无论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只要从事生产经营并不在总机构所在县(市)范围内,就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遵守税务规定交纳税款和开具发票。如果经审核批准可以汇总缴纳税款,也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
发票内容主要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对于使用增值税的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包括税种、税率、税额等更详细的内容。
专用发票不仅具有普通发票的内涵,还具有更特殊的功能。它不仅是财务凭证,记录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还合法证明了销货方纳税义务以及购货方进项税额,并作为购货方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于增值税的计算至关重要。
处理分公司和总公司发票的方法如下: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是独立核算的,可以相互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公正的市场价格计算劳务和商品的价值,不能自行计算,这需要注意定价的合理性,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如果相互不是独立核算或者位于同一区域,或者经税务机关同意汇总缴纳,则适用各自所在区域的税务规定办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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