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制度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