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当事人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如果所代理的民事行为有着特定的对方当事人,该方当事人被称为第三人,代理关系的产生是由于被代理人不能或不愿以自己的名义或自己的行为亲自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而由代理人代理为之。
若把民事代理看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是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共同构成的,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除含有直接代理外,还包括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尔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