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规定:
在我境内申办建设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财贸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财贸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7日内,会同农业、环保、卫生、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定点资格审批并报市服务业办公室备案;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屠宰场地、设施竣工后,由县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业、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专业验收,符合规定的,颁发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取得流通、农业、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市服务业办公室在备案审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定点屠宰场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建议县政府重新审查、审批其定点屠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