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5、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