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名大全 正文
“我是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其实真相可能正好相反

时间:2022-12-12 17:08: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言:

昨日,任达华被精神病患者刺伤的事件登上热搜榜首,关于精神病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题也被进行讨论,从讨论来看,显然大众对于精神病人这个群体是存在很多误解的。

精神病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据陈律师能查到的国家卫计委疾控局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有540万例,管理率达88.7%,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数约占在册患者总数的3/4。而在2014年底,在册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数字是450万例,也就是说,我国的精神病患者的增长率是非常高的。别忘了,而这还仅仅是在册登记的精神病患者,而保守估计,加上未登记在册的,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成人精神障碍的总体患病率为17%,这还不包括儿童精神障碍及睡眠障碍。如此庞大的一个精神病人群体,当他们触犯法律时,甚至杀人了,法律又会如何对待他们呢?是否真的如传闻所言:“我是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其实,这是个很严重的误解!

幻想症精神病患者的世界里能看到很多别人看不到的恐怖


一、刑法上的规定

关于精神病人的刑法规定全部集中在十八条,全文共分为四款,

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刑法条文来看,精神病人想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那么简单,首先其必须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在自己造成危害结果时无法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彻底失控”,在这个时候,其实法律不再把精神病人当成犯罪主体来看待,因为精神病人已经被疾病所控制,形象点来说,可以认为电脑中了病毒,在这种情况下你被删除了文件只能怪罪病毒,而不是砸了电脑,只要杀掉病毒,电脑还是好电脑。同理,一个精神病人的犯罪其根源在于他的“精神疾病”,由于人的本质还是好人,所以只需要治疗好了他的疾病就可以杜绝犯罪可能了。

但是,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个很严苛的前置程序,那就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来确认,注意,这点非常重要,为什么重要?下文会提到。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待精神病人?

其实,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人,有的是可以凭借直观的感受判断出来,有些则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判断出来。对于普通轻微的涉刑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申请做精神鉴定,一般都会允许,如果鉴定确实为精神病人时,很多案子都采取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

然而,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恶性的杀人案件中,司法实践的处理恰恰是相反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南方周末》早年间曾经做过一个精神病人犯罪的专题报告,里面的精神病专家坦诚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每年确实有很多精神病人未被当作精神病人予以治疗,而是直接处于死刑。根据重庆市某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2009年5年间一审审判的统计,该院5年来针对被告人提出精神病的14则案件,无一例外地被法庭所拒绝。在精神病专家看来,很多的恶性杀人案件,被告人明显具备重度精神病特征,但均被法院拒绝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譬如陕西邱兴华杀人案、湖北随州熊振林特大杀人案、云南丽江导游徐敏超杀人案、福建南平郑明生杀人案、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浙江杭州刘全普杀人案、上海杨佳袭警案。最近的一起当属张扣扣复仇杀人案。

张扣扣的辩护律师在其发表的辩护词中有过这么一段话:“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为什么司法实践在重大刑事案件对于精神病鉴定趋向于采取回避的态势?还是源于我国民众对于杀人案件的”杀人偿命、以血还血“的朴素复仇观,在考虑到社会舆论及平息民愤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对于该类的精神病鉴定持保守审慎的态度,具体而言,影响到法院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1、被杀的不是亲属,因而民愤极大,一般不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2、杀多人者倘若被鉴定为精神病,要衡量利弊,其一,有助于推卸官方责任,则应采纳;其二,有助于平息民愤,则不应采纳;其三,有助于强调疑犯反社会之个人问题,起到教育作用,则不应采纳;

3、杀人者倘若伤及军警,不宜进行精神司法鉴定。

201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中,法院虽然勇敢的同意了启动司法鉴定,但是在司法鉴定结果确诊黄一川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依然判处黄一川死刑。理由为:”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

由此可见,一旦精神病人涉及到恶性杀人案件中,”精神病“的理由并不能成为其免死金牌。


三、国外的法律是如何对待精神病人的?

英美法系严格遵守”程序正义“,因此,在任何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精神疾病为理由申请司法鉴定,都一定会得到允许,这也意味着,在很多的凶杀案件中,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人当然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当然,这种司法理念也备受民众的诟病,在很多电影中,都对此提出了反思,比如,《一级恐惧》和《致命ID》都讲述了被告人证明自己人格分裂,且坏的人格已经不存在,仅剩下好的人格时得以无罪释放,而结尾其实只是坏人格在伪装好人格。英美法系的民众对真正的精神病人不应受到刑事处罚是不持异议的,他们所不信任的是司法鉴定是否完全准确?假如不准确,造成的危害可能是噩梦级的,该后果又该由谁负责呢?

致命ID的被告拥有12重人格,有好有坏,可惜的是好人格没干过坏人格

当然,最经典的精神病人免予刑事责任的案件还得首推约翰欣克利刺杀里根总统案了,约翰欣克利刺杀里根总统的动机只是因为他狂热的迷恋当红女星朱迪福斯特,为了让朱迪福斯特能注意到他,决定要做一件大事情,而这件大事情就是——刺杀美国总统!

1981年3月30日,当时里根上任仅仅69天,他在希尔顿饭店和工会代表开会后出门。辛克力突然接近,朝里根连开了6枪,最后一发子弹击中汽车,反弹射入里根体内,距离心脏只有1厘米。

幸运的是约翰欣克利有个非常有钱的老爹,他花费重金聘请了豪华的律师团,在面对刺杀总统的叛国罪的最重指控时,除了选择证明约翰欣克利脑子有毛病外,约翰欣克利都是必死的结局。

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后,还真鉴定约翰欣克利为精神病人,因此,法庭当庭宣判约翰欣克利无罪,但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法庭表示:约翰辛克力被证明“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极其危险暴力倾向”,那么他就需要治病。他被送到全美国最恐怖的伊丽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到他的病被治好。约翰欣克利被关进了精神病院,医生们会诊后认为,朱迪福斯特的相关信息是导致约翰欣克利发病的重要因素。因此拒绝欣克利接触任何和福斯特有关的东西。欣克利这下感觉比坐牢还要难受,但不得不接受各种精神疾病治疗。1989年,约翰欣克力企图证明自己病好了,不再迷恋朱迪福斯特。但FBI特工在他出院前赶到医院,在他的床下搜出一张朱迪福斯特的明信片,证明他还没好,又把他关了回去。又被关了十年之后,1999年,欣克利被允许在有医院工作人员的监护下去看望他的父母。但是这项权利很快被取消了,因为他被发现在外出时偷偷夹带福斯特的相关物品。

直到2016年8月5日,被关押了35年、年过六旬的欣克利被批准出院,和已经年过九旬的母亲团聚,但这仍然是有条件的自由,他每个月必须见心理医生,禁止同福斯特及其家属、里根家属和其他受害人家属联系,甚至他的活动范围也被限制在以他住所为中心,半径50公里的范围内,行踪也要随时接受监控。


四、我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对待精神病人的区别

(一)认定构成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的精神疾病范围偏窄

我国对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依据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规定很多地方都显得较为粗糙,也很模糊,到底哪些精神疾病可被认定为属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没有明确的可执行的标准。现在细化的几项标准为”1、病理性意识障碍;2、IQ<50智能障碍;3、精神病性症状;4、躁狂综合征患者的行为失控;5、抑郁综合征患者的自杀或扩大性自杀;6、现症精神病人出现的毫无动机目的的冲动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抑郁症或人格分裂症为由来进行重大刑事案件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予接受的,我国对于多重人格症目前并未予以明确的认可,因此,即便能证明被告人具有多重人格,也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二)治疗和监管措施配套缺失

国外一旦认定为精神病人,虽然免除了刑事责任,但配套的治疗和监管措施是很齐全的,这也意味着即便一个正常人能够侥幸能伪装成精神病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其仍然不能获得人身自由,因为他必须接受相应的治疗和监管,而这其中的悖论在于“既然你作为非精神病人会被误诊为精神病人,那么要确诊你的精神病已经痊愈同样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就意味着这个人有可能会像欣克利一样逃脱了死罪,但要遭受漫长的治疗的“活罪”的折磨。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主演的《禁闭岛》很生动的演绎了这个故事,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无论是正常人还是真正的精神病人,其所遇到的处境都同样的艰难

而在我国,精神病人的家属因为经济原因与管理能力,都不愿负担其监管与治疗职责;而对于地方来说,由于财政的限制,加之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其承担监管与强制治疗的压力过大,因此亦不愿接管这类精神病人;虽然公安部门的一些安康医院能够收留部分精神病人,但数量偏少,根本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这类精神病人在不能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依然具备很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直接判处死刑反而是个最节省社会资源的方法。


结语

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应该给精神病人予以宽容,理由很简单,那就是你我都无法保证自己的精神不出现问题,换位思考,当你患上精神疾病时,你是希望得到有效的治疗还是直接被枪毙掉?虽然,处决一个精神病人比治愈一个精神病人的成本要低得多,但难道生命权不是应当予以优先考虑的吗?美国的丧失片中有一幕最让人揪心的拷问,那就是“当你最爱的人变为丧尸后,你是否应该毫不犹豫的杀死她?”从理性出发,显然应该杀死,因为一旦她变成丧尸,她已经失去了生命,没有挽救的余地,她虽然还能行动,但只是一具行尸走肉。然而,精神病人与丧尸最大的区别是——大部分的精神病都是可以治愈的,虽然有些疾病的治愈成本很高!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的家人而言,只要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就不愿意放弃!那么,我们真的要残忍的剥夺这个治愈的机会吗?

精神病院里的精神病人


投票

精神病人恶性杀人的应否枪毙? 多选 0人 0% 不应枪毙,应送去治疗 0人 0% 不用那么麻烦,直接枪毙完事 投票


  • 相关阅读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