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取代传统聊天方式成为社会主要沟通方式之一,给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这种“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这不,骗子摩拳擦掌地盯上了财务人员。
转款535万元后人去“群”空
“叮咚”!山东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小王收到一条短信:“小王,我是刘总,看到信息后通知财务加一下QQ群,有事安排,收到请回复!”小王回复了一个“收到”,便立刻把信息转发给了公司财务小李。随后,小李迅速加入了QQ群。
QQ群里只有三个人,其他两个都是小李的“领导”,名字都对得上,看起来毫无可疑之处。两位“领导”在QQ群里聊得火热,貌似在谈生意。过了一会儿,“领导”点名小李说:“今天有一笔款项要支付给某科技公司。”随后把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发了过来。小李丝毫没有怀疑对方身份,见“领导”亲自催办这件事,便没有走公司规定的程序,分两次把535万元全部转入了某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
次日,小李去领导办公室汇报昨天打款的后续事宜,领导竟表示毫不知情。小李连忙打开QQ群,发现群里的两位“领导”头像变黑,早已人去“群”空,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建立虚假QQ群进行网络诈骗
原来,这里的“领导”以及QQ群全都是廖某强等人扮演伪造的。廖某强诈骗团伙通过网络查找被害单位高管人员的信息,建立虚假的QQ群,骗取被害单位财务人员加入该QQ群,后以公司高管人员的身份指示财务人员向其掌握的对公账户中汇款,这里的“对公账户”实际上是电信诈骗所使用的“空账”,欺骗性非常强。为掩人耳目,逃避打击,该汇款到账后逐层转账,部分赃款转移到事先准备的多张银行卡上,再安排人员持银行卡分头到自助取款机取现,这样就完成了一起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所有环节。
该诈骗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从策划犯罪、电脑操作、准备账号到转款、提现、后勤保障等环节均由专人负责,彼此间心领神会、相互配合,成为诈骗犯罪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经查,廖某强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总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历下区检察院依法对廖某强等人提起公诉,历下区法院依法对廖某强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廖某强等人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判决后,廖某强等人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对话检察官
谨防“步步套路”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人们防骗意识的增强,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受害者也逐渐从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低人群向年轻人、高学历人群转变。但所有的电信网络诈骗都万变不离其宗,凡涉及到金钱和个人信息等相关问题,做到“三不”: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一旦不幸上当受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大家提高警惕,守住防线、谨防诈骗团伙的“步步套路”。
法律链接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构成诈骗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实践中处理电信诈骗案件以及犯罪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共同犯罪的认定——
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仍为其提供信用卡、公民信息、病毒程序、伪基站、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未遂犯罪的认定——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对关联犯罪的处罚——
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无法认定事前同谋或者明知是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构成相关犯罪的,以触犯的相应罪名处理。
(本报记者王晓菲通讯员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