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明珠网讯(FM97.0记者 吴娟 通讯员 秦吉明)2016年7月1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辖区内发生一起蹊跷令人匪夷所思的车损事故,民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仔细询问、调取监控、视频比对,后期摸排,圆满破获一起冒名顶替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顺利将违法嫌疑人丁某、王某绳之以法,有效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迟来报警,疑点重重
2016年7月12日23:58时,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接到报警,在沪陕高速南通方向213KM+8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正巧大队民警在平潮收费站也接到过路的一名司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事故已发生一个多小时,事故现场是赵某驾驶的苏GAB3**小型轿车前部碰撞一辆苏HZD9**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发生两车追尾的车损事故,苏HZD9**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王某自称是驾驶员,驾驶员丁某称自己没有驾驶证不是驾驶员,并告知民警对方车辆驾驶员赵某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在勘察现场后将王某和赵华带至医院抽血。赵某在面对民警询问过程中,承认自己晚上喝了半瓶啤酒,发生事故后由于害怕公安机关处理,一直犹豫不决不敢报警,想通过朋友帮忙私了此事,而对方车辆的丁某和王某知道赵某喝了酒后不是立即报警而是谈条件以此要挟,在赵某不能答应其条件一直拖延的情况下,丁某和王某也是迟迟不敢报警,一反常态。
图像比对,发现端倪
侦查民警在通过查看民警的现场执法记录仪发现,丁某身穿一件白色短袖衬衫,衣领敞开,而同车人王某身穿一件紫色的t恤衫,也是衣领敞开,两人的衣服穿的并不合身,并且都是挂在外面而不是束在腰里(一般人穿着短袖衬衫或者t恤衫都是束腰)。通过进一步调查,侦查民警通过调取7月12 日当天辖区237KM监控照片发现苏HZD9**小型普通客车于事发前22时14分通过该路段,监控照片清晰的显示该车驾驶员为丁某,身穿紫色t恤衫,副驾驶位置坐着王某,身穿白色衬衫。
耐心询问,打乱阵脚
侦查民警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对王某、丁某先后进行了三次询问,从两人的询问笔录中,丁某、王某一直在说谎,都说是王某开车,丁某坐在副驾驶位置,王某穿的紫色t恤衫,丁某穿的白色衬衫,在公安机关出示了监控照片后,丁某承认说谎了,陈述从淮安过来到南通一个岔道口,具体地点不清楚,这一段路是他开车的,并称由于突然想到自己没有驾驶证在此地换了由王某开车,同时两人换了衣服,以后一直是王某开车直到发生事故;而王某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面前在第三次询问中承认丁某开车的事实,但一直坚持事发时是自己在开车,但王某称换了开车是在扬州宝应过来的一个服务区,而丁某讲的换了开车的地点是在南通的一个岔道口,两人所说的换开车的地点截然不同。两人对于换衣服原因不清,面对民警的询问,王某说不上来;丁某是为了掩盖之前的开车行为,在问到丁某上高速前怎么没想到换人开时,丁某讲忽略了,问他为何换人还要换衣服时,丁某讲没有理由。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两人矢口否认,谎话连篇,不能自圆其说。
外围调查,查实原因
针对丁某、王某两人在事实面前一直负隅顽抗,侦查民警通过调查了解,丁某在2016年3月28日20:50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期限至2016年9月27日。丁某之所以不敢承认开车事实是为了逃避驾驶证在暂扣期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同时了解丁某是淮安区某自来水公司的法人、中共党员,王某是淮安区一个农庄的老板、中共党员、政协委员。两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为了进一步证实丁某开车说谎的事实,我们从事发前一周淮安调取监控显示,从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12日,苏HZD9**小型普通客车一直是由丁某驾驶。而且他本人也在笔录中称自己驾驶证在被暂扣两个月后一直开车上下班,所以就不存在害怕查证件换人开车的理由。
认定责任,承认事实
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高速一大队查阅了有关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判例,主动邀请辖区人民陪同员,通过集体会办认定驾车人为丁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行驶且在事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否认驾车事实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同车人王某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未构成犯罪。在侦查民警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对丁某、王某处罚过程中,丁某、王某先后承认在事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对民警说谎换人开车并在事发现场换衣服,由王某冒名顶替开车的违法事实。据此,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认定丁某与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对丁某驾驶证在暂扣期间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800元、记18分的处罚;对王某以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