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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战名字怎样隐藏)微信名字怎样加上带颜色的字

时间:2023-05-01 13:46: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5月9日《大庆晚报》刊发

01

提前介入——

发现新线索

“倩倩,刚刚红岗公安分局打电话,邀请咱们提前介入一桩贩卖毒品案件,你对接一下这个案子吧;对了,下午有个惩治洗钱犯罪专题讲座,别忘了参加……”姚主任边交办工作边嘱咐我。

拿到卷宗后,我一边翻看一边感慨,犯罪嫌疑人宋某某,2019年刚刚服刑完毕被释放,才放出来没多久,又干了这么大一票,毒品数量超过了50克,按照法律规定起刑点就得15年以上有期徒刑。

粗略地翻看一遍卷宗,想着犯罪事实太多,好在嫌疑人也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只要证据链条能闭合、取证过程也合法,这件案子也许没那么复杂,听完讲座以后再仔细核对证据吧。

等等!洗钱?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不就是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吗?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实施几个月,新法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已经扩大到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那么,这个案件涉及犯罪事实这么多,宋某某对赃款又是如何处理的?这其中可能会有被忽略的线索。

想到这儿,我再次打开卷宗细细翻看,果然,在其中的一份证人的笔录中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马上联系公安机关,引导调查取证。

02

提审时刻——

多了一个洗钱罪

检察官:宋某某,我们是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我是案件主办检察官,现向你告知审查起诉阶段你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你可自行阅看,无异议的话签字按手印。

……

此时,宋某某脸上闪现出不可思议的表情,反复看了几遍权利义务告知书,最终还是向我发出疑问。

宋某某:检察官同志你好,你是不是打错罪名了?为什么这上面除了贩卖毒品罪还有洗钱罪?

检察官:没有错,一会儿我会向你核实犯罪事实。

宋某某:检察官同志你问吧,贩卖毒品的事情我全都承认,在公安机关我也实话实说了。可是,这个洗钱罪是什么罪名?我都不懂什么是洗钱。

检察官:2021年6月18日,你是否向张某甲贩卖过5克冰毒?

宋某某:是的,我在公安局已经交代过了。

检察官:你是如何收取赃款的?

宋某某:我让我朋友于某某也就是我雇车的司机帮我收的。

检察官:你朋友知道你贩卖冰毒?

宋某某:他不知道,其实每次(交易毒品)我雇他车他都不知道我去干什么,我只是告诉他去见一个朋友。

检察官:你是如何让于某某收取毒资的?

宋某某:其实卖给张某甲毒品那个时间之前,我一直是自己用微信收款或者是现金交易,但是后来我觉得我这么干下去很危险,感觉会出事儿,我想,不如迂回一下,让别人先帮我收钱最后转给我,这样也不会引起公安机关的警觉,一旦张某甲被抓了,公安机关没有转款的记录也找不到我。

……

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已经有了,但是为什么偏偏选择于某某?

检察官:为什么每次都坐于某某的车?

宋某某:我俩其实是一个单位的,他平时上下班会开滴滴赚外快,我想坐谁车都一样,我付车费坐他车,可以交个关系好的同事,还方便。

检察官:你是如何和于某某说让他帮你收取毒资的?

宋某某:我骗于某某说这是一个朋友还给我的钱,但是我以后不想和他来往了,借于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欠款,因为之前我总坐于某某的车,我俩都是微信付款的,有很多微信交易记录,我想这笔卖毒品的钱混在里面也不会被轻易发现,于某某也不好意思不帮我这个忙。

检察官:最终钱去哪里了?

宋某某:于某某转给我之后,我很快就花光了。

……

到目前为止宋某某还处在各种疑问当中,刚才的一系列问题和他贩卖毒品又有什么关系?提审工作差不多也该收尾了,可是普法工作还得继续。

检察官:宋某某,你刚刚供述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洗钱罪你知道吗?

宋某某:我就是让别人帮我收个钱,然后再转给我,我承认这钱不是什么好道儿来的,但这怎么还成洗钱了?

检察官: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也构成洗钱罪。说白了,你为了躲避侦查,掩盖赃款的来源性质,把贩卖毒品的“黑钱”漂白了,这就是洗钱。

宋某某:检察官同志,这个罪会判得很重吗?

检察官:我刚刚已经向你告知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适用认罪认罚的话,检察机关会在法定幅度内予以提出从轻量刑意见,当然前提是你要自愿认罪并接受刑事处罚,越早认罪对你越有利。

……

带着问题接受提讯的宋某某,在离开提讯室时又多了一丝纠结,他不知道自己认罪认罚的选择是不是对的。

提审结束时宋某某说:“2006年因为盗窃、抢劫入了狱,我的人生已经空白了13年,检察官同志,你说我这次二进宫出来以后,是不是疫情也该结束了……”

03

案件处理——

终将“自食恶果”

至此,这起隐藏在社交关系中的洗钱案终于水落石出了。

2021年12月27日,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以宋某某涉嫌洗钱罪、贩卖毒品罪向红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22年1月,宋某某洗钱、贩卖毒品案起诉至红岗区人民法院,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大庆市首例自洗钱案件,在大庆市尚无成型的判例参考,况且在新法施行初期各地适用法律标准也不统一,法官也多次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竞合问题与我沟通、探讨。

其实,早在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编发6起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无论是自洗钱还是普通的洗钱犯罪,都离不开洗钱行为的本质构造,对比修改前的洗钱罪,新法主要是将上游犯罪的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当中,结合国际上反洗钱态势的严峻性和新法出台的背景,虽无权威案例参考,但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方向是没有错的,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对宋某某洗钱行为的指控。

庭审阶段,宋某某依旧表示认罪认罚。

红岗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2022年3月28日,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庄倩倩

检察官手记:

自洗钱也是犯罪

“洗钱”这个词,让很多人觉得会有一些高深莫测的手段才能达成目的。

多数人还是从电影中了解到洗钱,于是,就会被带入误区,认为洗钱应该是一些“高知”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将见不得光的收入正大光明地占有并消费,普通老百姓根本和它沾不上边。

其实,洗钱犯罪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这类犯罪的特点就是将赃款由“黑”变“白”的动态“漂白”过程。

相对于他犯而言,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小觑:

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侵害,加大了司法机关对于上游犯罪查处过程中固定证据、追缴赃物等查处难度;

另一方面,洗钱行为在经过一系列金融工具或者金融机构的操作后转换成了合法属性,这个过程也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严重侵害。

基于上述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扩大了洗钱犯罪的惩治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打击范围,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自洗钱”。

本案中,宋某某为掩盖其上游犯罪(贩卖毒品)所得赃款的来源,通过他人微信收取毒资并最终转至自己账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洗钱行为。无知者无畏,贪图小利铤而走险,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在此,检察机关也郑重提示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远离洗钱犯罪,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

记者后记:

听见

苏格拉底在《美诺篇》中提醒我们注意一个悖论:一个人既不能试图去发现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

他不能去发现他所知道的东西,因为他知道了便没有必要去探寻;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因为那样的话,他甚至不知道他要去探寻什么。

苏格拉底解决悖论的方法是认为所有的知识和探寻都只是一种回忆。对于无知的人只需要去提醒他,以便让他自己回忆起他所知道的东西。

这些“提醒”和“激活”在检察机关尤为重要。

在今天这样一个不断变动的时代,我们希望法治能够带给我们相对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来源于对正义的渴望。

我们经常谈到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

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这就好比,当你在一个非常安静的房间躺卧,不打开任何设备你能听到歌声吗?不能。但你周围是否有歌声呢?其实是有的。

只不过因为人类的耳朵所能听到声波的频率范围有限,如果不通过特殊的设备,是听不到的,但我们没有听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们必须承认人类是有限的。

身为专业人士,检察官们对每一个热点案件的解读,都能够让我们“听见”,并最大程度促进法治理念的传播与普及。

这个世界充满着诡计和欺骗,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它无力改变人心,虽然它必须在捍卫道德底线层面有所作为。

同时,法治在不断进步,法治的细节在不断完善,这种进步与完善是通过每一个认真负责的法律人去共同实现的。

希望法治的光芒能照亮每个人的内心与前进的道路。

来源:大庆晚报

策划:刘 诚

记者:石 鑫

责任编辑:刘海涛

执行编辑:郭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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