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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微信换名字)分手微信?

时间:2023-04-24 20:45: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通讯员 尹天剑 金帅

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4月11日,最高法发布消息,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4月11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中院获悉了一起典型民事案例,因为在微信群里辱骂并公布前女友的照片,郑州一男子被判在群里公开道歉。

【分手后在微信群里辱骂、公布前女友照片,他被判在群里赔礼道歉】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王某前男友)通过滑雪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两人都是“某俱乐部”滑雪微信群成员,该微信群有成员三百余人。

分手后,2021年8月某日晚,被告吴某在该滑雪微信群里对原告进行辱骂,发布露骨言辞,公开原告微信号、照片等信息,引发部分群友对原告进行不当评价,群主多次在群里进行制止。

后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某在其所有的网络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不得删除,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将其与原告的感情生活问题在三百多人的微信群里进行散播,这一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被告吴某发布信息后,引发部分群友在微信群对王某进行不当评价,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王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亦受到伤害。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造成后果和影响等诸因素,上街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某俱乐部”滑雪微信群对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十日内不得删除,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在信息时代,微信成了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交工具,发朋友圈、群聊互动等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了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类似这些问题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愿、也不会在社会公众间广为散播。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上述案件中,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传播原告的个人隐私,并以恶毒的语言侮辱谩骂,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主办该案的法官提醒,网络平台的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和宣传,构建文明、有序、合法的网络空间;网络平台的使用人在微信群等公众平台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守好言论界限,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应及时固定证据,核实侵权人身份,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当首先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王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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