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本登记人
能参与业委会选举吗?
孩子在学校摔伤该由谁负责?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
案例一
“2017年结婚后,以配偶名字购买期房。2019年交房,2021年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人为配偶一人姓名,本人没有登记。房产所在小区进行业主大会选举。本人是否为房屋产权共有人?是否享有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以上描述,当事人是房屋产权共有人,但是因为当事人并非是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故不享有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便是房屋的产权共有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业主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被选举的权利,而业主要以产权证上所登记的产权人为准,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夫妻一方,不能认定为业主。因为实践中,夫妻共同居住生活的房屋未必是共同财产,该房屋如果系一方婚前购买或他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产证上未列名字的一方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基于上述考虑,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一方不能认定为业主。
//
当事人可以依据配偶所出具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确认(承诺)书”、结婚证复印件、房产证等证件申请加入业主大会,从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加名登记。
案例二
“孩子在学校体育课期间打羽毛球,两人追逐过程中,膝盖多处骨折,还断了一根筋。老师知情却没及时将孩子送到医院。请问学校与另一个小孩家长有没有赔偿责任?”
要明确,如果另一小孩和学校对于当事人受伤存在过错,那么另一个小孩父母和学校需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如果另一小孩在追逐过程中没有尽到与年龄、智力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当事人受伤,那么另一小孩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另一小孩有财产的,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其父母赔偿。
其次,根据当事人年龄,对学校承担责任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当事人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推定学校有过错,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学校应当对当事人的伤情以及伤情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当事人属于已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对当事人的伤情、伤情扩大部分存在过错,学校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追逐过程中没有尽到与年龄、智力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适当减轻另一小孩父母和学校的责任。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