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电子支付、扫码付款已然成为众人的生活日常,微信支付便是我国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一。
“微信支付智慧商圈”作为微信支付推出的一种商业模式,商家可申请加入其中并获得与微信、微信支付相关联的移动扫码支付收款系统等软硬件服务。
但作为商家,你加入的智慧商圈真的是“微信支付智慧商圈”吗?你用于收款的“微信收款码”真的是“微信”收款码吗?
记者今日获悉,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微信支付智慧商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被告某钻公司、某猫公司、某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财付通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判令某钻公司、某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2020年,某钻公司、某猫公司通过运营微信公众号“用券花”“某钻先锋队”“嘻团”、微信小程序“用券花”“嘻团”,在全国各省市通过设立服务商、组织先锋队、发展拓展员等方式宣传、推广、经营其运营的“嘻团智慧商圈”“用券花智慧商圈”。某丰公司是“嘻团智慧商圈”“用券花智慧商圈”广东地区服务商,运营“粤券花”微信公众号,且设立“智慧商圈微信服务商广东省运营中心”。该三家公司通过签约线下商户入驻“嘻团”“用券花”小程序,抽取商户结算利润分成等方式获利。
某钻公司、某猫公司、某丰公司在“嘻团智慧商圈”“用券花智慧商圈”的推广、运营、宣传过程中,宣传其为微信支付服务商,负责“微信支付智慧商圈”运营,提供的收款码牌为“微信智慧收款码”,签约商户加入的平台是“微信支付智慧商圈平台”,运营中心为智慧商圈微信服务商广东省运营中心,工作人员为微信支付服务商区域经理,并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小程序发布的宣传文章及发放的宣传手册中使用与“微信”“微信支付”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财付通公司认为其共同长期持续运营、推广“微信支付智慧商圈”,是“微信支付智慧商圈”的共同权利人及经营者;某钻公司、某猫公司在宣传、推广、运营过程中使用与“微信”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以其为微信支付服务商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支付智慧商圈”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的行业技术解决方案,由产品运营方、技术提供方、商户等多方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形成。三原告公司作为“微信支付智慧商圈”的运营方,与三被告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三被告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利用不正当手段抢占“智慧商圈”相关市场份额,损害三原告公司权利商标知名度及公司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三被告公司具有攀附故意,构成虚假宣传。某钻公司、某猫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同时对其下属服务商某丰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判决某钻公司、某猫公司应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因三原告自行放弃对某丰公司的赔偿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不再判令某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提示,随着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信息通信与数据运算技术深度融合,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频繁。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鼓励广大创业者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新模式、开拓新业态,推动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而另一方面,也要求创业者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搭便车”或“傍名牌”,甚至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必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商户和普通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甄别能力,做好知识产权权属审查,不要盲目相信商业宣传推广中所谓的知名品牌背书,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孔一如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