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慧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女,不幸因病去世,留下轿车一辆,由好友阿文使用。老张夫妇认为两人作为小慧唯一的亲人,理应继承车辆,遂将阿文诉至法院。
对此,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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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老张夫妇诉称,二人只有小慧一个女儿,小慧未婚、无子女,2021年因病去世。小慧生前曾购买轿车一辆,并将车辆交给好友阿文使用。老张夫妇作为小慧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该车辆。
阿文辩称,不同意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其是小慧多年好友,小慧生病期间也一直由其照顾,小慧为此甚是感动,于是留下遗嘱,将名下的轿车留给自己。小慧去世后,车辆一直由其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阿文提交了小慧书写的遗嘱,其中明确了去世后车辆由阿文继承所有。阿文表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经过考虑,接受了这辆轿车。老张夫妇认可遗嘱,表示阿文确实长期照顾小慧,也知道小慧要将车辆留给阿文,只是女儿的突然离世让二人太过悲痛,希望留个念想,所以才发生争议。后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老张夫妇同意小慧留下的轿车由阿文继承所有。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一方,如果打算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小慧生前留有遗嘱,写明将其名下的车辆赠与好友阿文,这一行为即为遗赠,阿文知晓遗嘱内容后,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小慧将车辆遗赠阿文的行为应属有效。
法官说法
第一,遗赠与遗嘱不同。虽然遗赠与遗嘱都是自然人生前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但我们通常所说的遗嘱仅指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而遗赠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系附义务的赠与,只有扶养人按照协议约定对遗赠人尽到扶养义务后,才可以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赠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第三,接受遗赠有法定期限要求。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