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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伤害’微信名字大全男

时间:2023-04-23 07:40: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图片源于网易号

昨天,朋友转给我一篇名为《网信办新规: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12月15日正式生效》的文章,并附上了疑问和担心的两个表情。

乍看标题,我也是心中一惊。作为沉迷于手机信息的一族,线上点赞就像是线下握手,是朋友圈互动的日常,所以才有“点赞之交”。如果这样将被追责,是不是我们都要把手指捆起来,这可能要“改造”微信朋友圈。文章虽短,观点却不可轻视。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很成功的标题。其实,使用夸张标题也是网信办要求内容创作者防范和抵制的。

当然,炒作和误读又是两回事。

01

点赞追责,是对《规定》的误读

这篇文章所谓的“网信办新规”,全名为《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点赞“不良信息”追责的结论,是建立在如下逻辑推演下的:

大前提:《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小前提:《规定》首次将“点赞”视为评论的一种。

结论: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

以上逻辑推理中,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表述都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它忽视了两个前提中不同的主体。

大前提来源于《规定》中的第四条,它明确针对的是“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主体的责任。

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简单地说,大前提的责任主体是提供跟帖评论的服务者,主要是我们熟悉的网站、小程序、APP等。

而点赞的,是你我这样的网民,在《规定》中,他(她)的官方名称是“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提供者和使用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主体,且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大前提不能适用于小前提,结论是错误的。

02

依法评论,抵制不良和违法信息

当然,这并不是说互联网是法外之地。不仅创作者要依法创作内容,网民也应当依法跟帖评论。这里的“跟帖评论”,包括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也包括本文讨论的点赞。

《规定》第九条明确:“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什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前者可以理解为是法律规定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炒作绯闻劣迹;不当评述灾难;使人产生性联想的、身心不适的内容;煽动歧视、宣扬低俗的内容;误导未成年人等内容。简言之,就是一切不道德的信息。

禁止性内容,可以理解为违法信息,就是我们常说的互联网内容十大底线,主要是: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亵渎英雄烈士;宣扬恐怖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宗教政策;散布谣言;侮辱诽谤等等。简言之,线下做了就构成犯罪的事,线上以评论的方式实施也是违法的。

当然,网民也不能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特定的线上违法活动。

所以,论一个网民的修养,和你在线下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本质上是一样的,后者还更为严格。因为线下主要看的是你做了什么,但是对跟帖评论的管理,实际上评价的是你的思想和观念。

03

违法评论,受制于平台和运营者的管理

这里还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追责”到底是什么?我们一般所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和违约、行政监管措施和刑事处罚等,都是很严肃和严重的事。

我国对互联网内容的治理,实际上采取的是政府监管、企业履责、社会监督和网民自律的综合治理模式。根据《规定》来看,呈现的是:

《规定》采取的是由上到下,层层管理的模式,作为使用者的网民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但行政主管机关不能越级处罚网民,只能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平台)追责。由平台或公众号运营者根据合同,管理网民。

《规定》第七条明确,针对违法跟帖评论,提供者能够采取的措施是:“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很明显,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追责”,除增加“禁止重新注册”之外,与之前的管理措施没有根本区别。

可以明确的是,点赞“不良信息”,不能被追责,只能由平台或公众号运营者实施管理措施。网络空间的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始终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何平衡,不仅是网民的责任,更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作者丨邹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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