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童星的话题度越来越高,成为童星似乎不仅意味着有了名气,更能获得不菲的收入。不过,伴随着越来越多人追捧小歌星、小演员,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于某长期混迹于群众演员行业,在帮人介绍拍戏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家长怀揣着让孩子成为童星的梦想,为了能让孩子在一部剧中承担角色不惜花费大量金钱,甚至可以带资进组,于某觉得孩子家长的钱太好赚了,便伪装成了“制作人”、影视工作圈的“能人”,借着招聘小演员、拍摄广告的幌子诈骗钱财。
“制片人”招募小演员
家长交钱后被拉黑
电影《被放逐者》女一的女儿沫沫正在火热招募小演员中,电视剧《雪豹2》男主的妹妹招募小演员中……于某将一条条信息发送到自己建立的微信会员群中,为了赢得家长们的信任,还找人为自己PS了“制片人”的工作证,谎称可以帮助孩子安排影视剧角色,家长们看到消息后竞相报名。
进入于某的会员群需要交纳一定的会员费,于某将会员价格表分了等次,普通版2888元不保次数一年期限片酬不定;中级版6888元保底3次,片酬600至3000元不等;高级版15888元保底8次,片酬1500元以上。保底在电影、电视剧、网大、网剧、广告、宣传片、微电影、信息流等中安排演出。
北京的家长李先生想为孩子木木争取电影《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之长白山行动》中的一个角色,按照于某的要求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他3888元会员费等,后于某为木木安排了广告拍摄,并分别支付给李先生600元、625元的片酬。2020年10月26日,于某告诉李先生《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之长白山行动》中的角色已经敲定由木木来出演,但需要木木带资19800元进组,李先生将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于某后,于某便将其拉黑,报名的微信群也被解散了。
上海家长曹女士了解到于某是电影《被放逐者》的“制片人”,想让自己的女儿出演电影女一的女儿沫沫,于某和曹女士签订了拍摄《被放逐者》院线电影聘请演员合同,其中制片人是于某,合同明确由曹女士的女儿出演女一的女儿沫沫,共23场戏份,开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4月6日。合同签订后曹女士通过支付宝向于某转账人民币15000元,后于某又向曹女士索要3万元的介绍费,曹女士对于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于某就给她发送了伪造的身份证照片。曹女士在网上搜索于某的名字后发现有网友称于某通过提供出演机会骗取介绍费,面对曹女士的质疑,于某不予理睬,既没有为曹女士的女儿安排出演,也没有将钱退还给曹女士。
9个月的时间,于某打着为孩子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的幌子,先后骗取5名家长9万余元,直到2021年4月21日,民警将于某抓获。
2022年10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照片,并将照片发给被害人以证明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对其以诈骗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予以并惩。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能够认罪,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当心冒充身份诈骗
两个“什么”想一想
父母大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有好的机会,有好的发展。为了子女们的未来,父母们往往愿意寻找各种资源,心甘情愿地去付出,殊不知,出于一片苦心而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行骗对象。被告人于某之所以能骗取5名被害人9万余元,正是抓住了被害人作为父母的这部分心理,针对他们的需求给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所谓的机会,谎称自己可以给被害人的子女们提供宝贵的资源,利用父母们的良苦用心,达到自己骗取钱款的不法目的。
冒充身份类诈骗中,不法分子通常会以虚假的人设包装自己,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一步骗取钱财。诈骗分子的身份可谓是千变万化,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会披上不同的“外衣”,扮演各种角色。虽然不法分子伪装的身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可以把握一些共同的特征并予以防范。
一是不法分子会冒充熟人,如亲人、朋友等联系较为紧密的身份进行诈骗,利用被害人的感情、“义气”,被害人一旦放松警惕,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因此如果对方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要保持理性思考,听其言、辨其行,一旦发觉有任何反常的地方,应及时查明对方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冒充“能人”,比如一些高调宣扬自己本事能力的人,或者是过于热情热心的人,他们往往强调自身有某些“过人之处”,自称可以帮助排忧解难,安排各种事情都易如反掌等等。面对这类人,要擦亮双眼,先思后行。
三是冒充中介,谎称自己有各种渠道、资源,能够介绍好的兼职、家教或是机会等等,利用被害人心切的心理和急于求成的特点,被害人一旦轻信,就落入了对方的陷阱之中。因此要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时刻保持着防范意识,尤其是对于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更不可盲目听信。不应只看到对方所描述的利益或许诺的好处而缺失了调查和思考,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要有清醒的认识。
此外,不法分子还会冒充教育、民政、公检法、电商物流客服等工作人员,与被害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诱使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行为。
其实大多数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被害人本身缺乏自身防范意识。在涉及钱财交易的时候,先想想两个“什么”。
一是“什么身份”:首先问问自己,对方的身份是什么,可不可信,真不真实?自己与对方是否是第一次打交道,怎么查明对方的身份信息等等问题;再想自己的身份是什么,对方是否是真正与自己存在某种身份联系的人,如果是没有任何联系的陌生人,那么大概率是有所图谋而来。即使是有联系的人,或是熟人,也应该彻底查明对方是本人还是不法分子扮演出来的。如果对方自称是某某公司、企业的,务必查明身份、资格等相关信息。可以利用网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二是“什么原因”:想清楚对方是出于何种原因让自己支付钱款或是给予财物,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再想自己为什么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是否有百分百的必要性去支付对方索要的钱款,以及支付后,能否百分百得到对方所描述的“好处”。
不法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博得被害人的信任;第二个阶段是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第一阶段中,不法分子往往会积极地表现自己,主动出击寻找“猎物”,但是也不排除“钓鱼”行骗方式的存在性。虽然不法分子的身份、手段五花八门,但只要树立起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建立心理防线,不贪图虚荣利益,明辨真伪,头脑清醒,提高警惕,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总而言之,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侥幸心理冲昏了头脑,时刻保持冷静理智地思考,认清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文/田婧 韩露(北京西城法院)
来源: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