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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庭长因将微信群成员移出群聊成被告,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柳某某与刘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一案件。
该裁定书显示,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柳某某诉称,原告在微信群“诉讼服务群” 内发言时,被该微信群群主刘某某移出群聊,至今无法进入该群。请求判令被告重新邀请原告进入微信群“诉讼服务群”、被告连续三天在该微信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一事也引发网友讨论,有网友慌了↓↓↓
@二十一画信仰 :千万别得罪学法的
@CFang涛 :吓得我把群主转让。。。
不少网友好奇群里到底说了什么,为什么被移出群聊?↓↓↓
@司徒斓曦:想知道他说了什么?又为什么被踢出群的
@爱吃薄荷糖的蝴蝶:原因是什么?为啥被踢出群?公布这个原因有助于分析结果
你怎么看?
光明观点:
“将成员移出群聊成被告”,合理与否得看微信群的性质
作者:刘婷婷(法学副教授)
什么,没听错吧,群主把群成员“踢”出群,结果成了被告?还真有这么一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柳某某与刘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原告柳某某在微信群“诉讼服务群”内发言时,被身为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长的该微信群群主刘某某移出群聊,故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邀请原告进入微信群“诉讼服务群”、被告连续三天在该微信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某系该院立案庭庭长,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
老实说,如果是一般的微信群,群主还真有“开除大权”。微信群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的聊天平台,群主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群成员也都是应邀而来,既然有吸纳新成员的权利,也就有“吐故纳新”、更换成员的自由。如果群主连群成员来去都做不了主的话,这样的微信群恐怕早就变成了死水一潭,还有谁愿意张罗组群呢?
从实际影响来看,微信平台赋予了每个人做群主的权利,即便被移除出一个私人微信群,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自己再组个聊天群,照样能过一把当群主的瘾。
如果是公务需要的微信群,性质就大不一样了。在这样的微信群中,即便是作为组建元老的群主,也只是工作人员,只不过具有管理和服务的特殊职责,并不是微信群的所有者。
而这样的公务性质微信群,本身是为工作需要建立,成员的条件、进入的程序、移出的步骤、救济的手段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是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微信规则等,就不能意气用事,不按程序标准移出微信群。从实际后果看,这样的公务性质微信群被动“退群”后,造成的负面影响,远比私人微信群为大,直接影响工作完成和切身利益,的确不能等闲视之。
从目前的报道情况看,在这起诉讼风波中所涉及的微信群,名称是“诉讼服务群”,顾名思义就是为诉讼提供工作便利的公务微信群,而群主刘某某作为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长,更从侧面印证了该微信群的法务平台性质。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了微信群群主刘某某把群成员柳某某移出群外,还不得而知。
如果是柳某某正常发言交流,而刘某某无故将柳某某移出微信群,造成对方工作的不方便,以及其他损失,柳某某的确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过诉诸公堂等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柳某某违反了聊天规则,被移出微信群也就理所应当,法院也不会支持无理诉求。
表面上看,因被移出群聊就告上法庭,似乎是一件很奇葩的事情,但仔细审视,却不无“依法而动”的色彩。柳某某作为“权利受损”的群成员,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让身为法官、庭长的刘某某站在被告席上。更值得称赞的是,平度市人民法院考虑到刘某某的特殊身份,主动放弃管辖权,请示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理,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秉持法治精神,坚持程序正义,这样得出的司法判决,更经得起时间和公众的检验。对于身处微信时代的我们,这样一起诉讼案件蕴含的法治价值不容忽略。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全媒体总编室,综合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
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王子墨
本期编辑:常莹 吴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