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实践中,媒婆收取介绍费后,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一方或双方要求媒婆返还介绍介绍而引发的诉讼并不鲜见。从我国各地司法实践看,主流观点认为,未取得婚姻介绍的资质,“媒婆”为他人提供婚姻介绍并索取介绍费,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难以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但是,考虑到媒婆在婚姻介绍过程中花费一定的时间及费用,并付出劳动,法院可能酌定支持给予媒婆一定的补偿。如有具体案件,可私信留言咨询。
—— 福建通民律师事务所 王弯律师
案情简介
(2022)赣1022民初218号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年3月10日,被告黄晓英在未取得婚姻介绍资格的情况下,将广东省惠来县的庄晓燕介绍给原告潘伟,双方见面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然后,被告作为引荐人,原告与庄晓燕作为被引荐人签订一份《婚姻中介(引荐)协议》,约定,被引荐双方如履办结婚手续,应自愿支付引荐人引荐报酬肆万元。当天,原告由其母亲龚春花经手,支付现金4万元给庄某(庄晓燕之父),原告再次转账60900元给被告。庄晓燕、庄某与被告黄晓英收款后出具了收到彩礼66000元、婚姻介绍费40000元的订婚彩礼收据,并注明女方真实年龄20周岁,2000年出生,上户口时出错。之后,原告与庄晓燕一起到河南省新乡市同居生活。2020年3月23日,庄晓燕提出不同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并发生纠纷。经协商后,庄某出具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潘伟、庄晓燕经媒人介绍,潘伟在2020年3月10日交给庄某礼金人币陆万陆仟元整,因庄晓燕单方不同意俩人在一起生活,庄某退还彩礼叁万元整,在十五日之前付清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6日付清,今欠人:庄某,担保人:黄晓英,2020年3月23日”。之后,庄晓燕随其父亲回广东。2020年4月9日,经原告催问,被告黄晓英通过微信支付了28000元给原告。原告查看只收到了28000元,又向被告催问剩下的2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将欠条交还给被告才支付剩下的2000元。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在被告居住的泽源华府X栋X单元门口见面,原告将欠条原件交给被告,被告将剩余的2000元现金交给原告。被告当即将欠条撕毁。2020年5月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黄晓英退还介绍费40000元未果,向XX机关报案,因多人向XX举报被告黄晓英,XX机关立案侦查并对黄晓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1年3月12日,黎川县XXX认为黄晓英不构成犯罪。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婚姻介绍费4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因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姻中介(引荐)协议》产生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被告黄晓英未取得婚姻介绍的资格,为原告潘伟提供婚姻介绍,该协议约定,被引荐人如履办结婚手续,应自愿支付引荐人引荐报酬肆万元整,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婚姻介绍费4万元,原告与庄晓燕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因庄晓燕系未成年人且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双方未能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黄晓英应将介绍费返还给原告,考虑到被告英晓英在介绍过程花费一定的时间及费用,对此期间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黄晓英返还比例应适当减少,酌情返还婚姻介绍费35,000元给原告。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如有具体案件,可私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