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程程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顺应群众呼声,更是立法与时俱进。
一方面,近年来未成年人极端暴力案件不时发生,公众要求严惩“恶魔少年”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从1979年刑法作出有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到现在,四十多年过去,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因早熟等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态势。此前《瞭望》新闻周刊调查得知,检察机关2018年、2019年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同比上升5.87%、7.51%。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责任年龄由10周岁改为8周岁。再加上此次刑法修法,这表明现代社会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提高后,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行为辨别能力也得到了提高,是法律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的回应。
刑责年龄个别下调,给低龄未成年人上了一道“紧箍咒”,帮助他们时刻检点自己行为,也督促其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但下调是有条件的。年满12周岁,仅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个罪名,犯罪情节恶劣,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程序上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有必要加强惩罚。治理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刑事威慑和处罚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更关键的,是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
从法律端,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构一套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体系,设计一套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替代措施;从社会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合力加强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LW
刊于《瞭望》2020年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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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