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按约定承担维修费用该怎么办?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民法典规定8
但合同上写明大件电器发生自然老化(包括热水器)无法正常使用(由师傅鉴定非人为损坏)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房客无需承担。有什么方式可维权?建议保留好维修师傅的票据和付款凭证,向房东要求从下一期房租中折抵支付的维修费用。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首先,热水器是房东给租户配备的固定设施,若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的维修义务由租户承担,且热水器确实属于自然老化损坏,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所以你作为承租人,可以在自行维修后,要求房东承担该维修费用,若你们约定按月支付租金,你可以向房东要求从下一期房租中折抵相应的维修费用。
最后,如你已经支付完全部租金,你和房东可以先行协商退回部分租金抵作房东应承担的维修费。若协商不成,你们可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房东拒绝调解,你也可以根据保留的票据、维修支付凭证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
案例二
男方在上大学的时候,男方父母按揭给儿子买了房子。在儿子未就业前,父母一直在还贷。在结婚时,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自己名字,加名后属于男方的赠与吗?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房产分割吗?如果男方和其父母写借款协议,需要公证吗?公证时需要女方参与吗?
首先,虽然男方父母为儿子按揭购房和还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规定,该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所有权属于男方个人。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行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男女双方没有就房屋赠与事宜进行公证的情况下,男方在办理更名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虽然该房屋是男方父母为男方按揭购买并还贷,但如果男方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便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该房产。
其次,若男方与父母想以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来明确男方父母出资款的性质,则建议在给女方加名之前就签订协议,即便未进行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出于保障法律形式合法的目的,协议的双方也可以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公证的时候是否需要女方参与要看该借款协议女方是否签署,如果女方也签字则需要女方参与公证。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