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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10:51: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新京报(记者朴飞)买房是件大事,但在房子成功办理所有权登记之前购买的新房可能会面临很多问题,用真金白银购买的房子最终会被法院“没收”、“拍卖”。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有关“房屋买卖”执行异议案件。

据了解,某日,王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了房屋价款,从某房地产公司购得房屋。双方办理完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后,该房屋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已由房地产公司交付给王先生居住、使用。然而,2022年王先生在办理过户登记时,被告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得知此事后,王先生向通州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排除对于其购买的、登记于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王先生得知对于该房屋的拍卖起因是源于几年前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的一场纠纷:原告A公司作为房屋买受人与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A公司出售商铺,房地产公司宣传该楼盘是通州生活核心区,享有餐饮、超市等全部业态,并有临街餐饮旺铺。除此之外,该项目还赠送地下室及小院或露台,并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平台展示该楼盘样板间的相关内容。A公司基于上述宣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按照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

然而不久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已构成违法建筑,并责令其将擅自建设的地下室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回填。原告认为该楼盘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大,实际得房率高。故当前情况,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上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特此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涉案合同。

经过通州法院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并判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A公司购房款、印花税,支付违约金等。此后,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8月3日,A公司依据本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州法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查封了登记于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经查询,在查封的多套房屋中就包括王先生所购买的房屋。

针对王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通州法院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王先生向通州法院提交了2014年10月30日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成立,除此之外,王先生还向本院提交了涉案房屋的物业费缴费凭证,用以证明房地产公司已在涉案房屋查封前将房屋交付异议人使用。

2022年12月2日,通州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完毕,法院表示,异议人王先生所提异议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裁定中止对房地产公司名下涉案房屋的执行。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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