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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5 10:42: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19年9月21日,天祝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席某、姑姑等18人挑衅、非法拘留、故意伤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由天祝县人民法院在凉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天祝县院指派检察长张瑞良等七人出庭支持公诉。天祝县法院院长王多志等七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席某某以武威市鑫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祝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武威市凉州区、天祝县20多名居民发放高利贷款,为索要高利贷款及利息,纠集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慕某某、王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等人,采用“跟踪贴靠、贴报喷字、扬言传播疾病、强拿硬要、站场摆势、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部分借款人外出躲债不敢回家,部分借款人及其家人不敢在自家居住,部分借款人、担保人因不堪滋扰借住他处或搬家在外租房居住,部分借款人因不堪滋扰,被迫签订违背意愿的协议等。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席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慕某某、王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系天祝县人民检察院首例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因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天祝县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在侦查环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全面审阅卷宗,多次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议,并与县委政法委、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案情,把握证据标准,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依法从严从快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就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因及罪名、量刑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公诉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问题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而全面的答辩,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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