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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QQ空间发布污辱、诽谤信息 法院:被告应公开道歉并赔偿

时间:2023-03-14 23:14: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网上3月21日QQ空间本来是发表心情、分享好东西的地方,但QQ空间里却出现了侮辱和诽谤的言论。

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而当事人又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近日,南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令在QQ空间发布污辱、诽谤信息侵犯名誉权的女子叶某乙向对方道歉,并赔偿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00元。

友情破裂借空间辱骂对方

叶某甲和叶某乙是初中同学,俩人原本关系不错,但由于一些矛盾,感情渐渐淡化。去年年初,叶某乙在其名为“珊(背对背抱抱)”的QQ空间发布了叶某甲的照片,并发布污辱、诽谤叶某甲的言论,同时同步到其名为“11(@q912882016)”的腾讯微博。叶某甲看到后,要求其删除遭到拒绝。因双方有许多共同好友,在叶某乙发布该言论后,给叶某甲造成了精神上的负面影响,

2015年4月26日,叶某甲在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名为“珊(背对背抱抱)”的QQ空间上发布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同年6月26日,叶某甲在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名为“11(@q912882016)”的腾讯微博号发布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两次保全证据分别支付公证费2000元及2800元,原告因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而支付代理费5000元。

随后,叶某甲将叶某乙起诉至南安市法院。

构成名誉侵权赔偿6800元

审理中,叶某甲与叶某乙双方对QQ空间以及腾讯微博发布的内容均无异议,而发布者是否为叶某乙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叶某乙辩称,该污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不是自己发布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某乙在其QQ空间上发布污辱、诽谤原告叶某甲的言论,有原告提供的2份公证书为据,可予以确认。被告发布的言论在原、被告双方的朋友间也得到一定范围的浏览及评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应确认被告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同时,在发布污辱、诽谤他人的言论的QQ空间以及腾讯微博中,均有叶某乙近两年来发布的自己和家人信息。该QQ空间以及腾讯微博是相互关联的,并且结合该QQ空间以及腾讯微博上的评论回复等证据,该空间以及微博不可能被冒用。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叶某乙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删除其在QQ空间及腾讯微博号“11(@q912882016)”上发布的有损原告叶某甲名誉的言论内容,并在QQ空间上向原告叶某甲公开道歉,消除对叶某甲名誉的不利影响。同时,叶某乙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叶某甲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800元。

点评

名誉权受侵害 索赔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一心 陈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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