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网络舆论的作用空前发挥。
但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利用网络信息发布的便利性,透露他人隐私,甚至制造谣言,或凭空杜撰,或秽语谩骂,或子虚乌有,或捕风捉影,恶意诽谤诋毁,使他人名誉受损,精神受伤。网络诽谤,制造压力,破坏和谐,毁人幸福,法律怎么看?接着往下看~
近日金塔县公安局依法对恶意诽谤他人的“独闯天涯”(网名)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件·回顾
为泄愤发布侮辱诽谤性语言
2020年6月下旬“独闯天涯”到金塔一移动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由于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未能达到他的期望,“独闯天涯”找业务人员理论未果,心生怨念。7月初,为了泄愤,“独闯天涯”在自己的一个微信群内发布“找小姐电话号码50一回” 、“12点以后打,包你满意”,并将业务人员的电话号码在该群内进行公布。之后,业务人员经常深夜被陌生人骚扰,被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
报案·调查
业务人员认为“独闯天涯”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2020年7月16日9时许到公安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依法·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查,“独闯天涯”的行为已构成诽谤他人,遂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接着往下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民通过互联网表达利益诉求时
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切不可利用网络肆意宣泄私愤
损害他人权益
对恶意诽谤他人
传播谣言
蛊惑群众的违法犯罪人员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