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的汽车洗车机品牌“卡乐仕”,出现了两个东家,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近年来,围绕着“卡乐仕”商标所产生的纠纷持续不断。争夺方系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乐仕汽车服务,山西诺维兰(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与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乐仕企业管理)。
早在2012年春节期间,卡乐仕管理向卡乐仕服务电话沟通指出对方“卡乐仕”洗车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很快,卡乐仕服务以母公司诺维兰(集团)的名义回复了一封邀请函表达合作意向,但合作之事双方终协商无果。随后,卡乐仕管理以卡乐仕服务及其母公司诺维兰(集团)侵犯其第7396382号“卡乐仕”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卡乐仕管理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卡乐仕服务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14年2月24日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即本案是发生在修改后《商标法》实施前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且被诉侵权行为也发生在修改后《商标法》实施前,因此适用修改前《商标法》。修改前《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同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本案中卡乐仕管理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商标,但所谓“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指针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非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活动则是指某一特定商标等经营资源的授权,其实质是被授权商标在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的使用存在明显差异,据此二审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卡乐仕管理的诉讼请求。
此案历经两次审理,双方争执的焦点均在于自己从事的特许经营不是一种服务。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最终虽然没有“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标的卡乐仕服务胜诉,但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中,双方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我看来此案卡乐仕服务虽胜犹败,双方俱败。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诉讼至法院实乃下下棋。在此,小编建议企业应做好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发展初期即将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经营范围在相关类别注册商标,防止他人在企业做大后攀附注册;同样对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应预先申请备案,摒弃传统的“用什么注册什么”的观念,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规划、监测、管理体系,预防为主,制止侵权为辅,防制结合。回想此案,假若其中有一方采取此种措施,在企业发展初期多注册一类商标,那么今天必将是另一番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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