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最近,大学生和朋友们挖新房,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松骨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通过媒体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
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有法可依,十年的量刑也与法有据,但为何还引起各方热议呢?
△事件回顾(图片来源CFP )
事件焦点
焦点一:闫某是否是“明知故犯”?
闫某上诉理由: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网友@生旦净末金木水火:燕隼是猛禽,而且不会有一窝就12只,明显是专找燕隼下手,而且有专门销售渠道进行贩卖。
法院: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上来看,从他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他还进行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焦点二: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人:被告人闫啸天为在校学生,且是初犯,应当从轻处罚。
媒体:我们需要的细节是:“情节特别严重”具体的要求是什么?是对于买卖资金的规定?犯罪团伙的人数限制还是买卖物种的数量要求?
法院:燕隼属于隼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焦点三: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法院:《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
网友@霉了心:贩卖人口没见判多少年,车祸撞死人没见判多少年,打架斗殴没见判多少年,偷盗抢劫没见判多少年,掏个鸟判十年多,这年头当个人还不如个鸟。
焦点四:为什么是“数罪并罚”?
闫某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非法猎捕。
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非法收购。
最新进展
12月3日,该法院官方微博@新乡中院发布通报,表示已启动申诉审查程序。
我们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而对于“掏16只鸟判10年”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表达意见,我们将进行梳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