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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5 18:17: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什么?大学生掏鸟,官员受贿,难道都判了10年左右的刑期吗?大学生掏鸟太重还是贪官受贿罪太轻?

12月3日有两起事件,引起了网民的热议。

云南原副省长沈培平,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615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在鸟窝里掏16只燕隼,卖了10只获取1000多元,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同样是10年左右的刑期,一个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掏了10只鸟卖掉获取的1000多元,而另一个是身为省部级的高官受贿1615万元。

虽然大学生所掏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有不少网友认为这一判决太重了。

到底是大学生掏鸟判太重了?还是贪官受贿罪判太轻了?

小编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大老虎”们量刑究竟有啥门道, 沈培平被判12年最应感谢谁。

大学生被判10年是这么回事

1994年出生的小闫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14日,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期间,和朋友小王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小闫通过网络发布买卖燕隼的相关信息,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到郑州,280元2只卖到洛阳,另外一只卖到辉县。

2014年7月27日,小闫和小王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小闫和小王分两次非法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共16只,小闫从平顶山市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小闫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小王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判刑。

之后,小闫和小王均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其中,认定上诉人小闫和小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沈培平被判12年是这么回事

沈培平收礼只收茶和玉

在介绍官居副省长的沈培平之前,先给大家看两张照片↓

▲人称“拆迁大佐”的沈培平受审标配:黑西服白衬衫

第一张图是今天宣判现场的照片,第二张图是他4个月前受审的照片。

他本人着装几乎没啥变化是不是?

但第二张图摄于8月份,当时北京的室外温度为32摄氏度。

心理专家说,一贯的颜色(黑白)质地、款式的穿着,能反映出他内心的一些需求——相对保守传统,对经典的文化类的东西比较感兴趣。

看来是这样的,作为被认定受贿1615万元的副省长,他收受的贿金大部分不是钱,而是普洱和玉器,以至于他落马后,人送“雅贿”副省长。

有人不服说普洱能值几个钱?小编了解到,省部级官员收的可是百万元的天价普洱。

不仅如此,他对“普洱”的热爱,使得他不仅被封“茶市长”的称号,还出任了北京普洱茶研究院院长、世界茶文化交流协会名誉会长、韩国韩瑞大学普洱茶学院名誉院长。并发表了大量有关茶的文章,还主编了《走进茶树王国》一书,被称之为“我国第一部由地方政府主编的,关于茶树、茶树品种资源、古茶树资源的巨著。”

副省长的另外一面则是“插手“当地的铁矿开采权,以此为相关的当地企业提供帮助谋取好处,检方指控,2000年到2012年,沈培平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提供矿产开采经营方面的帮助,收受贿赂1615万元。受贿1600万判12年?是不是轻了?

受贿这么多才判12年 ?是不是轻了?

今天上午,法院一审判处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在判决中法院是这么说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培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沈培平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沈培平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其在接受审查之前有毁灭罪证的行为,且受贿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不予减轻处罚。

小编再带大家回顾一下大学生掏鸟的案子。

最新的进展是,河南辉县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法官说被告人闫同学掏鸟是“主观明之”行为:

1、被告人闫同学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闫某曾经以QQ网名“兔子”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后转手出售)

2、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那可是小型猛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被告人王某家中是养鸽子的,说是个鸟类知识小专家也不为过哦……

有网友就说啦,“掏鸟都能判个10年半,贪官们是不要笑啦!”

那么小编告诉你,这两个案子没有可比性。

受贿罪危害的是国家公务员的廉洁性,破坏的可能是一个行业的规则。

但是,那位同学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窝,而且掏了16只,破坏的生物多样性。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 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 只。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言耸听一点,如果这个物种被掏几次窝然后灭绝了肿么办?破坏生态平衡的危害性与贪污受贿的危害性,是不具备可比性的。

只判12年 ,沈培平应该感谢《刑九》

但是,沈培平的刑期,与之前的问题官员相比,确实是“轻”了。怪不得今天听到判决结果后,“沈副省长”果断表示不上诉。

他需要感谢的是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我们来看看10年前的一个贪腐案件

上图是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

2005年,他被法院认定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

结果,最终获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之前的司法审判里,法院裁量官员的刑期,一般会将数额最为主要的判罚依据,贪得越多,刑期越重。学界通常称之为“唯数论”。

那么根据法治进程的发展以及《刑九》的立法精神,在受贿罪中,越来越强调数额+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

经济犯罪的数额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受贿罪在审理时,还要看看当事人有没有索贿、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因素。

也就是说,判决考量的因素越来越多,越来越客观。

沈培平案件中,他的揭发检举,被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因此被法院从轻处罚。

掏鸟窝被判10年,能否弹性处罚

郑州媒体报道,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这件事情,已经终审判决,小闫和他的同学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乍一看去,对于许多有过大自然体验的人来说,掏鸟窝这样一项颇具娱乐性的乡村体育活动,居然一不小心就变成了重罪,太不可思议。我本人起初也觉得颇为不忿,对还年轻的大学生,法院何以忍心下此重手。

但案件本身不是短短的通讯稿就能描述清楚的,参考更多的信息以后,不难发现媒体报道中的偏差正是现在大规模舆论热议的起点。

报道提及是在大学生放假回家之后的无聊,这无疑给了公众舆论一个同情心的基础。如果撇开这些身份信息,而是某个乡村青年,社会舆论就不会如此聚焦。

动物保护和一般刑事犯罪又有不同,一般刑事犯罪是普通人能够感知和判断的类型,动物保护则是法律生造出来的场景。我国对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并不够,普通人对于动物保护本身缺乏感知,如果仅仅定义在掏鸟窝之上,对捕获燕隼并出售的行为判刑,严重地伤害了普通人的感知。

对照判决书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获得了燕隼以后,并主动出售,客观上就是触犯了动物保护条例。而参照司法解释,涉案隼类10只以上即被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判决固然没有纳入更多柔性的因素,但就具体的定罪和量刑而言,还是非常标准地依据了法律。

这件事情当然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动物保护如何能与普通人生活走得更近,而不会让人觉得异常遥远和冷酷。也可以探讨刑罚是否能有更合理的分布,尤其是面对距离普通生活较远的动物保护法,能否有更弹性的处罚机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做出更适宜的处罚,从而使得法律更贴近生活,更好被公众接受。

但就现在的情况看来,不仅动物保护的知识无法通过这一案例进行传播,更多舆论反而将这一案件与司法公信力捆绑。问题就在干扰信息太多,而主要信息缺失。

重新讲一次这个故事,两个青年掏了燕隼的窝,知道了可以卖钱,而且清楚地标明了名称,放在网上销售。之后,他们又去抓了一次燕隼用于出售,被公安抓获。最后,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他们触犯相关条款,且数量超过10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考虑减轻情节,于是按起点刑判罚。看完这个故事以后,许多将此事件贴标签为无知大学生掏鸟窝的意见就失去了基础,对当事人无缘无故的同情也失去了基础。

我国的动物保护事业起步太晚,而绝大多数人还拥有过残忍杀戮的童年,大众认知和法律规定极其容易擦枪走火。我国的动物保护法规还需要完善,更需要面向大众普及。而就此事而言,还需要媒体的专业报道,和围观者冷静地获取信息,否则一起很好的普及动物保护法律及探讨法律完善的机会,只能变成大众的宣泄。

□姚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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