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判定标准主要是为了准确识别和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对2超层越界开采不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错
3矿井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种。对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对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以使用架线式电机车。错
6矿井必须配备备用主通风机,并保证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相互匹配。对
7井下采区进(回)风巷只要贯穿整个采区即可,可以采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错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并且保证均能正常使用。对
9矿井在组织生产建设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对
10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也属于“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对
1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必须在1年内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错
1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优先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错
13煤矿严禁采用单回路供电,并禁止两个回路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对
14煤矿完成改制后,必须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建设。对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更后必须再次审批,再审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对
16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对
17颁发证照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
18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
19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年产3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错
20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
21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对
22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对
23煤矿企业应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对
24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错
251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错
26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对
27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对
28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
29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对
30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对
31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对
32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对
33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0m。错
34当班保管员可以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错
35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对
36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2箱。错
37井下爆炸物品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对
38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对
39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对
40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对
41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2次。错
42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对
43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对
44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行驶速度不得小于4m/s。错
45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小于7‰时人力推车。错
46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钩工。对
47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
48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对
49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对
50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对
51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对
52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对
53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对
54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对
55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对
56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对
57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对
58硐室必须装设向内开的防火铁门。错
59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对
60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对
61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对
62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对
63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对
64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对
65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对
66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选用纯度不高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错
67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大于5%。错
68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对
69主要通风机的风硐不设设置压力传感器。错
70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对
71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可以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错
72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对
73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2块。错
74电气设备可以超过额定值运行。错
75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可以进行煤矿设计。错
76斜井井筒检查孔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对
77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30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25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错
78生产矿井应当每3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错
79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对
80埋深超过2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的坚硬岩层,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错
81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可以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错
82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对
83进入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
8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查工作。对
85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对
86煤矿企业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错
87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对
88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对
89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对
90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对
9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可以由非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错
92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对
9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对
9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对
95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对
96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主要通风机工况,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对
97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对
98煤矿井下运输机巷道允许最低风速为0.25m/s。对
99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对
100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5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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