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刚开始插件事件的时候,从《梦幻西游》开始,主要写了三个案例。
2019 “酷跑”等外挂与“3A卡盟”九人案
鉴定意见对涉案外挂的定性是:
“……涉案外挂软件是专门针对“梦幻西游”游戏而制作的,外挂软件通过获取“梦幻西游”程序中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修改等方式,对游戏人物进行自动控制,从而实现控制游戏程序自动跑商、自动战斗等功能,其干扰游戏正常运行,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关联案件是“3A卡盟一级代理与19种外挂”案
2016-2018年间,七名被告明知涉案外挂软件软件未获网易公司授权、许可,仍然联系(上一个案件中的)3A卡盟创办人范某成为一级代理,通过“4321卡盟”、“goatone工作室”、“亿鑫卡盟”、“空白辅助网”等网络平台销售外挂软件及卡密牟利。
经鉴定,被告人销售的“丁某系列”、“十强武者2代”、“玛莎拉蒂”、“镇狱抓鬼”等十九种外挂软件均具有自动控制网易公司“梦幻西游”程序的功能,干扰了游戏程序“梦幻西游”的正常运行。
第七名被告人王某和“酷跑”案中的外挂制作人杨某一样,提出“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而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理由是:
“被告人销售的外挂程序仅仅是对下载到本地的计算机软件的侵入和干扰,并未侵入、控制任何第三方计算机系统,虽然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但远没有达到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度,也没有破坏网络游戏运行系统”。
法院没有采信。
法院认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管理秩序,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涉案外挂软件干扰了游戏程序“梦幻西游”的正常运行,被告人出售的游戏外挂系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最终,七名被告均被认定构成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
2020 “影子”外挂与一罪三免罚
四名被告中有两名从事外挂制作与销售,两名只做销售,均被认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但只有一名制售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其余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辩护人提出“模拟自动操作”的程序不是外挂软件、没有破坏游戏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被告人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法院没有采信。
法院基于网络游戏运营模式与技术特点对“游戏”、“外挂”、“计算机信息系统”作出界定,结合涉案外挂的功能与特性对被诉行为进行定性,认定张某编写的涉案软件,通过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获取与调用数据,实现对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游戏整体的非法侵入、控制。
2021 “梦幻助手”销售案
2020年2至8月期间,庞某伙同他人销售梦幻西游的外挂软件“梦幻助手”,该外挂可以实现角色自动刮奖、自动答题以及购买物品功能。
法院认定该程序属于可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鉴定意见显示涉案外挂程序具有控制游戏“梦幻西游”程度实现角色自动刮奖、自动答题、自动移动到达对应的地图找到对应的人物进行对话或购买物品、自动释放技能、自动打怪等功能;具有绕过梦幻西游游戏程序游戏安全防范措施,并对进程进行注入的行为。
其他案例
然后写了“阿拉德之怒”外挂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6萨尔图DNF外挂案(侵犯著作权罪)、2012“热血传奇”开挂代练公报案例(非法经营罪)、“剑网三、天堂、龙之谷等外挂打金”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昨天的“列王的纷争外挂制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明天继续看网易公司其他案例,看完网易看腾讯,看完刑事看民商事案例。今天忙着采购物资,先不写了。
……前几个月一直写网络爬虫,欠一篇民商事类小结,原本想等解封日写出来庆祝一下,现在看来还得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