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QQ”,你会先想到什么?腾讯的QQ聊天软件,奇瑞的QQ汽车,旺仔的QQ糖,还是伊利的QQ星?
在看来,QQ这个商标仍然卖得相当好。
要问究竟谁成功申请了商标,那只能是说,在各自的商品类别上,四方都有将自己的产品名称成功注册,并且目前依旧处于有效状态。于是,商标的纠纷在他们之间就变得十分常态化,在腾讯和奇瑞之间的争夺战就曾经一度持续了十余年之久。而这次,对于伊利申请“QQ星”商标,旺仔再次严肃地表现了它的不满!
第8068422号“QQ星及图”商标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利)在2010年2月10日申请的,2014年1月20日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
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不成,又一举上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了两件引证商标,分别是1997年1月30日申请的第1153514号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饼干、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2005年3月2日申请的第4520191号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糖、调味品等商品上。
大旺食品表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标志也均含有“QQ”,伊利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为少年儿童,施加的注意力为一般性的,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者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而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原告提交了引证商标在“糖”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能够说明在该商品上使用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糖”。伊利提交的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在儿童乳制品类商品上注册的“QQ星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即诉争商标标志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联系。因此,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本身的差异性及双方对各自标志的使用情况,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够被相关公众所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驳回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样都是“QQ”,可以是聊天软件,可以是汽车,可以是糖果,可以是牛奶,可以是任何行业当中的任何产品。而商标的申请注册,就是要分类别进行的,这也就存在着更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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