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江法院审理了二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合同交易存在重大误解。此后,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告蒙慕海和被告周先生签订的二手金饰品买卖合同。周某判决,将蒙某海不当得利13765韩元返还给周某,蒙某将38.8克白金999手镯、项链、戒指返还给周某。
案情回顾
原告蒙某海常年从事二手金银首饰回收工作。经他人介绍,被告周某于2021年12月19日下午将自己的38.8克铂金999手镯、项链、戒指转卖给蒙某海,收款13765元(蒙某海通过微信支付)。
同年12月23日,周某再次将其朋友莫某(本案第三人)的64克铂金999手镯、项链、戒指转卖给蒙某海,收款22653元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莫某。
12月23日傍晚,蒙某海发现自己上述两次收购都误以354.76元每克和352.55元每克的二手黄金首饰价格进行回收,实际回收二手铂金价格分别是191元每克和193元每克。
随后,蒙某海立马联系周某告知此事,表示愿意额外补偿周某2000元,与周某协商退货退款或者帮周某按照每天国际大盘最高价格另行转卖,均遭到周某的拒绝。
周某认为失误系蒙某海自身原因造成,应由蒙某海自行承担后果,且已将所得款项用偿还信用卡,无法退还。蒙某海认为在与周某交易时存在重大误解,逐将周某诉至环江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手首饰的市场回收价格一般是以贵金属大盘价格(即当日板料价)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系数,蒙某海因自己的失误分别于2021年12月19日、2021年12月23日以当日的黄金回收价格即每克354.76和352.55元计价回收铂金999饰品,该回收价格与当日的黄金大盘 平均每克367.17元相近,只有十几元的差距,而该回收价格与当日的铂金999的大盘 平均价每克203.715元却高出140元,可见,蒙某海向周某及第三人收购铂金999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回收价格。
同时,根据蒙某海在完成第二笔铂金999的回收交易后,不到三小时便与周某进行微信联系,并协商退款退货事宜 。因此,蒙某海主观上系因为自己的失误把铂金999的回收价格错当成黄金的回收价格进行回收,回收价格存在错误认识,其回收行为的结果与其回收铂金的意愿明显相悖,且蒙某海的该错误认识与其回收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并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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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蒙某海向周某及第三人回收铂金999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大误解的全部构成要件,足以认定蒙某海两次回收铂金999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且在规定申请撤销期限内,所以蒙某海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周某于2021年12月19日铂金999的买卖合同。
另,由于2021年12月23日进行的铂金999的回收存在第三人,蒙某海未请求第三人承担财产的返还责任,对于这笔交易,蒙某海可另案起诉主张。于是,法院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判决。
一审审判后,周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为,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存在错误认识;二是行为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三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遭受了较大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转自:河池中原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