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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不用填名字〕微信转账记录恢复…

时间:2023-02-17 00:19: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我6月19日借了朋友8000韩元,7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已经偿还,仅微信转账就能成为偿还的有效依据吗?

河南的黄洋说,最近因为和朋友的事借钱引起了纠纷。因为我6月19日用店铺资金向这位朋友借了8000韩元。当初她用现金给我钱,我俩也没有签贷款合同或借条。一个月后的7月22日,我通过微信方式向朋友转让了8000韩元,通过微信语音。

而在8月11日的时候,我这个朋友却要求我还钱,理由是我借着8000元已经超过口头约定的日期,而我告诉他这笔借款已经于7月22日还给她了,但是她却告诉我未收到信息,因此我们还大吵了一架。

在8月13日的时候,对方以我借钱不还将我起诉到人民法院,但在开庭前我们进行了庭外了解,在现场我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并播放了当时我告知她钱已经还清的录音,而她却拿出手机让我们查看他并未收到这笔8000元的转账记录,而在我们查看她手机的时候发现她要我们看的并非是我转账的微信,甚至于这个微信压根都没有我的微信好友,因此我们对方一直都在调节现场对峙。

而当调解人员询问她是否还有其他的微信号,她支支吾吾的没有说出来,而我向调解员说,他这个微信号我并不知道,而我转账的是她以前的微信,而这个微信现在没有登录在手机上,调解员听到这话之后要求她登录上以前的微信,可他们怎么就不愿意登录,随后 将转账的8000元的记录从我手机上调取出来,咋我们调取了我的还款记录已经这个朋友以前的交易记录,很明确发现在7月22日向她转账的记录和时间,而在查阅我的转账记录以后,调解员要求她登录上她的那个微信吧。

等她登录上那个微信以后,打开钱包中的交易记录一看,第一条转账记录就是我转的8000元钱,而她解释说是她忘记了,然后就希望撤诉,然后这件事以调解结束了。

我想问问大家,如果他拒绝登录那个微信,我以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形成有效证据吗?

相关律师表示,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确实有借款行为的,建议打借条,金额较大的,最好有第三人见证,转账支付的保留好转账凭证和付款凭证。微信、短信交流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日常因侵权行为等发生欠款,欠款人无力支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打欠条,必要情况下可以标明欠款事实、还款时间等,金额较大的,建议找第三人见证并保留好欠款事实的相关资料。

无论借条还是欠条,都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索要借款或欠款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固定证据或在借条或欠条上让对方签字确认还款等方式保证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通常指日常生活中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那么微信相关记录也理应成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因为它也是聊天记录,图片记录,转账记录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相关民诉法上的证据。

同时既然是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就应该需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质证,而且需要微信相关记录和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方能认定相关事实的存在。

友情提醒:因为微信记录也有着被毁损、篡改的风险,所以最好在借款之时再补充一份借条,因为单独的微信记录往往也很难形成一个证据链,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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