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协议》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了民族团结和西藏地方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十七条协议》是中央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共同协商的。
十四世达赖亲自派出西藏地方要员参加签订,代表动身前觐见了达赖喇嘛,噶厦给每个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十七条协议》有两个附件,一个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
无论哪条协议的签订,都要经过协商、谈判、签字、决定、批准、公布的过程。《十七条协议》经历了上述所有的过程,其严肃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文 | 刘伟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这个协议,作为新中国严肃的法律文件,永远载入了史册,其历史意义用一句话概括:《十七条协议》解决了西藏主权归属问题。
1951年5月23日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原本 摄影/本刊
西藏和平解放的大门得以打开
1949年4月,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发出向全国进军、解放全中国的命令。解放全中国,当然也要解放西藏,不过,党中央考虑到西藏的历史、现状及国际形势,明确在采取军事行动同时,尽力争取和平方式解放西藏。之前的2月,毛主席在西柏坡会见国际人士时,就提到解决西藏问题:“需要稳步前进,不应操之过急。”11 8月,又致电彭德怀司令员:“班禅现到兰州,你们攻兰州时请十分注意保护并尊重班禅及甘青境内的西藏人,以为解决西藏问题的准备。”12
早在英军第二次入侵西藏之后,有分离意向的十三世达赖喇嘛与坚持爱国的九世班禅逐渐失和,达赖喇嘛由印度返藏后,双方矛盾加剧。1923年11月九世班禅出走内地,1937年12月在青海玉树圆寂。新中国成立后,年仅11岁的十世班禅致电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凡有血气,同声鼓舞。今后人民之康乐可期,国家之复兴有望。西藏解放,指日可待。”13
与之相反,西藏地方上层却加快分裂步伐。“11月2日,西藏地方政府‘外交局’竟然致电毛泽东主席,声称西藏是独立国家,‘请不要将军队越境进入西藏领土’。经英国驻拉萨代表黎吉生授意,摄政达扎还令噶厦草拟‘西藏独立宣言’。”14 向英、美、印、尼等国派使团乞求经济、武器和政治支援的计划,也因新中国中央政府严厉警告而流产。
1950年2月,中央提出和平解放西藏的原则和方针,命令十八军作为解放西藏主力部队准备进军西藏。
5月,中央批准邓小平亲自起草的《进军西藏及和平谈判的十大政策》,这十大政策后来成为《十七条协议》的蓝本。其内容为:
①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
②实现西藏民族区域自治;
③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地位及职位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④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⑤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变;西藏现有军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
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与学校教育;
⑦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⑧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业,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⑨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咎既往;
⑩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实行买卖公平。15
5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藏语节目开播,青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后来担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的喜饶嘉措向达赖喇嘛和藏族同胞发表广播讲话,呼吁达赖喇嘛不要听信帝国主义的谣言,速派代表赴京协商解决西藏问题。
7月,西北局、西南局分别派出促和团进藏劝说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和谈,以实现和平解放西藏。青海一路甫抵藏北那曲即被软禁;西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格达活佛率领的促和团被滞留昌都,格达活佛后遭毒害。
在英国的支持下,西藏地方政府决定以武力抗拒和平,派出藏军主力和其他武装分子共8000多人,在川康入藏要道的昌都周围及金沙江西岸构筑工事,企图抵抗解放军进藏。
10月6日,昌都战役打响。十八军先遣部队兵分两路渡过金沙江,经过数日战斗,歼灭藏军主力,一部藏军起义,其余放下武器投诚。“以打促和”,西藏和平解放的大门得以打开。
中央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
共同协商签订协议
1951年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噶厦)代表团成员先后来到北京,参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中央人民政府指派李维汉为首席代表(中央统战部部长、民委主任),张经武(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张国华(进藏十八军军长)、孙志远(西南军政委员会秘书长)为全权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噶伦),凯墨·索安旺堆(藏军司令)、土丹旦达(四品僧官、译仓秘书长)、土登列门(四品官)、桑颇·登增顿珠(四品官、藏军团长)为全权代表。
阿沛·阿旺晋美在1981年发表的《回到温暖的祖国大家庭》一文中写道:“我们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认真、亲切地谈判”“经过反复磋商,根据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方针和西藏的特殊情况,正确地解决了各项复杂的问题”。16
时任僧官代表的土丹旦达在1982年撰文回忆道:“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出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17
在谈判之前,周恩来要求中央政府的代表要尊重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李维汉还就谈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征询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意见。4月29日开始的第一次谈判,没有涉及实质性问题,仅是就谈判的程序、步骤进行协商。
谈判先后举行了6次。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个问题,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解放军进藏。中央政府代表认为解放军理应驻守国防,驻军不要西藏地方供给,不会增加西藏地方负担。经过三次谈判和多次会下协商,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接受了“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巩固国防”的条款。
第二个问题,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担心对西藏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中央政府代表仔细阐述了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解释说不改变西藏原有的制度,即使要变,也得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决定。
第三个问题,当中央政府的代表提出将班禅的地位、职权等问题写入协议时,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认为没有权力处理此事,表示难以接受,这是在整个和谈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意见相左,几乎导致谈判破裂。
2001年5月,时年90多岁的阿沛·阿旺晋美在中央电视台制作并播出的文献纪录片《西藏五十年》中回忆说:“可是过了几天,孙志远来找我,他说,我们应该恢复谈判,我们建议这样提:维持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彼此友好相处时的地位和职权。这样行吗?我说,这样的提法我们可以接受。于是,谈判又恢复了。”
经过25天艰苦细致的谈判,最终意见达成一致。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国旗和国徽的背景下,由朱德总司令、李济深副主席、陈云副总理主持,庄严地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全文见附录一)。
《十七条协议》在之前邓小平起草的十大政策的基础上,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全面。协议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促进了民族团结和西藏地方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十七条协议》是合情合理的,它正确地回答了西藏历史发展所提出的问题,完全符合西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十七条协议》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同和平解放西藏斗争实践紧密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成功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范例。”18
195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上图)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下图)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上签字 摄影/本刊
《十七条协议》是达赖亲自
派西藏地方要员参加签订的
然而,西藏地方反动上层在1959年3月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了武装叛乱。达赖喇嘛逃到国外以后,就在一些公开场合说,“《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值得怀疑”,还在自传中写道,他第一次是从广播听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一个严厉、爆裂的声音宣读当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他们所谓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所签署的十七点‘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我简直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19“西藏流亡政府”在2001年5月22日发表声明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西藏历史的一大悲剧”,“是非法的、无效的”。还说“中国代表自始至终对西藏代表以歧视、欺凌和强制威胁等方式施加压力,将他们的意志强加给西藏人”“西藏代表完全失去自由,是被迫签字”。
然而,事实却不容歪曲。
“1951年我派代表到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进行谈判,在团结友爱的基础上,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从此,西藏人民永远摆脱了帝国主义的奴役和羁绊,回到祖国大家庭,和祖国各兄弟民族一样,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权利,开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根据《十七条协议》,1956年4月22日,西藏成立了自治区筹委会,十四世达赖喇嘛就任筹委会主任,这是他在筹委会成立大会的致辞。20
西藏地方政府参加北京和平谈判的五人代表分别由拉萨和亚东派出,达赖的姐夫尧西·彭措扎西还以汉译员身份随行。由亚东派出的代表由印度经海路到香港,再到北京。
土丹旦达撰文回忆道:“动身前觐见了达赖喇嘛。噶厦给每个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西藏全权代表五人姓名及身份,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可答应每年向中央政府进贡,此外不得作任何许诺等字样。同时还让我们带了一封达赖致印度总理尼赫鲁的信件。……到达北京后,我们旋即会晤前期到京的西藏首席代表、噶伦阿沛·阿旺晋美等,转交了噶厦发的证书,传达了达赖吩咐的有关事项;接着又拜见了中央首长,呈交了达赖喇嘛的信件和礼品。”他还写道:“为了便于在返藏后让达赖了解谈判的详细情况,使他接受签订的协议,我们五名西藏谈判代表每次商量问题时都请尧西·彭措扎西参加。就这样,我们和中央的全权代表一起,于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向全世界作了公布。我们西藏代表也立即发电报给达赖和噶厦,向他们报告《十七条协议》的内容。”21
昌都战役藏军大败的消息传到拉萨,在西藏上层分裂势力中产生强烈震动。1950年10月8日,亲英美并主张武力抗拒的摄政达扎下台,16岁的十四世达赖喇嘛亲政。一个多月后,达赖喇嘛从拉萨逃到边境小镇亚东,派人与印度政府联系,试探去外国的可能性,伺机逃往印度或美国。然而,外国势力除了单方面要求达赖抵制《十七条协议》,在广播、报纸声援“藏独”以外,没有任何实质性动作。
1951年1月18日,夹在是逃还是谈两种势力之间的达赖喇嘛,再三权衡,批准了噶厦的决定,并亲自致信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转呈毛主席。信中说:“近日已通知阿沛及随员从速启程赴北京。但因路途遥远,不易及时赶到,为争取时间,我们将再给阿沛派去助手,经印度前往北京。所派的助手是扎萨索康苏巴和堪仲由配土登,他二人带去全体噶伦、西藏会议及人民的详细书面报告,向您呈报。请您用增进藏汉友好关系的纯正善良愿望,向尊敬的毛主席及时转呈。”22
“1月29日,中央复电袁仲贤转告达赖喇嘛,欢迎他派代表到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问题,并让袁仲贤代表毛主席祝贺达赖喇嘛亲政。中央电报中指出,应劝达赖喇嘛不要离开西藏,如果离开了不仅有碍于西藏和平解放的谈判,而且达赖喇嘛也将失去原来在西藏的地位。”23
《十七条协议》签订的次日,中央人民政府设宴庆祝。毛泽东在宴会上讲话说:“几百年来,中国各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特别是汉民族与西藏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西藏民族内部也不团结。这是反动的清朝政府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现在达赖喇嘛所领导的力量与班禅额尔德尼所领导的力量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都团结起来了。这是中国人民打倒了帝国主义与国内反动派之后才达到的。这种团结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后,在这一团结基础之上,我们各民族之间,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24
1951年10月26日,西藏地方政府为人民解放军举行了隆重的入城式,拉萨古城飘扬着五星红旗,藏族同胞热烈欢迎人民解放军
关于《十七条协议》的两个附件
我最早是在1989年7月31日,在拉萨直接听阿沛·阿旺晋美谈起《十七条协议》的附件之事。当时,他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了长篇发言。阿沛·阿旺晋美在发言中回忆《十七条协议》谈判中提到解放军进藏问题时说:“万一协议不符合达赖喇嘛的意愿,他以不同意让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边疆这一条为借口去了国外怎么办呢?我们要求中央在协议里写上一条,就是协议签订后,如果达赖喇嘛和噶厦承认,那是再好不过了;如果达赖喇嘛不承认,到国外去了,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一年,看到西藏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时,他再返西藏,到时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固有地位和职权。我们提出这个要求后,中央答应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条写进协议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议论,建议写在附件里。我们也同意了。”25
《十七条协议》有两个附件,一个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内容诸如进藏兵力一个军左右、藏军改编、解放军经费及物资由中央供给等;另一个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内容主要是执行协议第一年,达赖喇嘛可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返职,地位职权不变。(见附录二)
在北京的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翻译都是藏族人。中央政府代表的藏汉语翻译是列席会议的平措旺杰同志,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汉译员是尧西·彭措扎西,英译员是桑都仁青。时任中共西藏工委委员的平措旺杰后来撰文写道:“由于面临复杂的各种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干预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有些问题,事实上无法在电报上,用三言两语解释清楚。加之通讯联系条件的局限,西藏代表团不可能事事及时向噶厦请求。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为了对历史负责,作为和谈的全权代表,只好履行自己的权力,作出必要的决定,包括协议的附件在内。”26
土丹旦达回忆文章提到,协议签订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即把协议全文发电报到亚东,亚东回电报说,需将协议附件全文电发亚东,等待研究决定。因当时北京到亚东的电报要通过印度转发,往复需很长时间,我们回电说,“协议附件关系国家机密,不能电发,只能我们带回。”27 但噶厦和达赖坚持要看到文本文件才能对《十七条协议》正式表态。
6月,受毛泽东主席和中央委派,中央代表张经武携带毛泽东给达赖喇嘛的亲笔信和《十七条协议》藏汉文副本及附件,千里迢迢,经香港和印度,跋涉一月,到达亚东。同行有参加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凯墨·索安旺堆、桑颇·登增顿珠、土丹旦达及译员尧西·彭措扎西等人。
据赵慎应所著《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一书所述:“当张经武走进达赖的住室时,达赖从座椅上站起,跨前几步迎接,并让座请坐下。达赖和张经武在两把紫檀木椅上入座,张经武和蔼地问候达赖喇嘛身体健康。达赖有礼貌地问候毛主席身体健康,并说张将军路上辛苦啦。张经武说,‘您亲自派代表到北京谈判,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对您这种爱国态度,毛主席非常赞赏,非常高兴。’张经武说着,向达赖递交了毛主席的亲笔信和协议副本以及两份附件。毛主席在信中说:西藏地方政府在你亲政以后,开始改变以往的态度,响应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号召,派遣以阿沛·阿旺晋美先生为首的全权代表来北京举行谈判。你的这项举措是完全正确的。……我希望你和你领导的西藏地方政府认真地实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尽力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平开进西藏地区。”28
最终,在张经武和部分噶厦官员的劝说下,十四世达赖喇嘛回到拉萨。
为什么《十七条协议》的两个附件当时没有公布呢?
一个附件内容是为消除西藏地方政府对人民解放军驻守边防的疑虑,明确规定了进藏的兵力及藏军今后逐步进行改编。这在当时确属军事机密,当然只能内部掌握,不能对外宣布。
另一个附件内容是:如果达赖喇嘛不同意协议,跑去了国外,可让他观望一年时间,只要再回来,中央还认可他的地位。但是,达赖喇嘛接受了《十七条协议》,没有去国外,而是从亚东回到了拉萨,认可并批准了协议,还给毛主席发了拥护协议、执行协议的电报。原先的附件也就没有公开的必要了。
《十七条协议》的法律地位不容否定
无论哪条协议的签订,都要经过协商、谈判、签字、决定、批准、公布的过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十七条协议》经历了上述所有的过程,其严肃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1951年8月17日,达赖喇嘛回到拉萨后,亲自听取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汇报。这段时间,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不时就协议展开讨论,爱国的支持,亲英美的反对,两种意见都很激烈。而中央代表张经武,则积极做上层人士工作,逐一拜访地方官员、三大寺院堪布,赠送协议的藏文文本,耐心讲解协议内容。10月20日,噶厦在布达拉宫召开了300多人参加的西藏僧俗官员大会,参加和谈的代表们在会上详细介绍了每个条款从协商到签字的整个经过,并回答了一些质疑。了解了协议签订的经过以后,大家表示拥护,并通过了噶厦呈报达赖喇嘛的文稿:“签订的《十七条协议》,对于达赖之宏业,西藏之佛法、政治、经济诸方面,大有裨益,无与伦比,理当遵照执行”。29 达赖喇嘛看了文稿以后,于10月24日向北京发出拥护《十七条协议》的电报:
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
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
西藏地方政府达赖喇嘛
公历1951年10月24日
藏历铁兔年8月24日
毛主席复电达赖喇嘛:
达赖喇嘛先生:
你于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来电,已经收到了。我感谢你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努力,并致衷心的祝贺。
毛泽东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六日30
注释
11《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第一卷 1页 中共党史出版社
12《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 1页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国藏学出版社
13《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46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14《西藏百科全书》 144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15《西藏工作文献选编》 19页 中央文献出版社
16《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 21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17《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 40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18《西藏地方史通述》 1267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19《达赖喇嘛自传》 75页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20《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白皮书 10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2年11月
21《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 38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22《和平解放西藏》 185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23《西藏革命史》 51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24《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 43页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国藏学出版社
25《西藏七百年》 1169页 五洲传媒出版社
26《西藏研究》 1991年
27《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 41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28《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 20、21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29《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 44页 西藏人民出版社
30《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 56页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国藏学出版社
(文内脚标数字均为注释标识)
附录一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行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了分裂和不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基本的胜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内部敌人——国民党反动政府,驱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敌人——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自此以后,国内各民族除西藏及台湾区域外,均已获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上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各少数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权利,并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为了顺利地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成立本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行。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咎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李维汉(签字盖章)
代 表 张经武(签字盖章)
张国华(签字盖章)
孙志远(签字盖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晋美(签字盖章)
代 表 凯墨·索安旺堆(签字盖章)
土丹旦达(签字盖章)
土登列门(签字盖章)
桑颇·登增顿珠(签字盖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附录二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附件一
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
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
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期间,西藏现有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
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之后,成立西藏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境内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西藏现有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现有各征调的民兵,得予逐步复员。
西藏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
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着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要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附件二
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
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
一、西藏地方全权代表声明:
(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得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
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之上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