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晋城中原公开揭露不履行确定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执行人,并敦促执行人自己履行义务。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转发,并向晋城中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举报电话:0356-3015077
1
被执行人:兰淑香
被执行类型: 自然人
执行案号:(2015)晋市法执字第33号
身份证号: 1405021969****1026
履行情况:600000元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赵伟盾、兰淑香、李瑞林、赵阿利共同偿还王守贤10000000元及利息。
2
被执行人:赵伟盾
被执行类型: 自然人
执行案号: (2015)晋市法执字第33号
身份证号:1405021966****1012
3
被执行人:赵章宏
被执行类型:自然人
执行案号:(2015)晋05执10号
身份证号:1405211972****5516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银行晋城分行800万元及利息,赵章宏承担连带责任。
4
被执行人:晋城市澜涛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类型:法人
执行案号:(2015)晋市法执字第140号
组织机构代码:73****50-8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晋城市澜涛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56.16万元。
5
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类型:法人
执行案号:(2015)晋市法执字第159号
组织机构代码:70****73-5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89163元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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