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以自动添加朋友、团体信息、转发朋友圈等的手机。据说是微商的福音。
刘业正是看中了这个“商机”,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购进一批具有该功能的手机,因为没有获得腾讯公司的授权,所以其编写的程序系外挂程序。
因常接到客服投诉,刘业换了手机供应商后,以每台900多元的价格购进2500台手机,并伙同做手机软件开发的吴作进行装机。装机后的手机功能跟前一款一样,不同的是这次的软件需要刷机后,再下载对应版本的微信,里面才会有很多原本没有的功能。截至案发,刘业与吴作共卖出该款微商手机2300余台,获利300余万元。
2018年6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业、吴作及其成立的Y网络科技公司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刘业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在手机内一并安装下载外挂软件与微信软件形成捆绑运行的行为,已违反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
最初售卖微商平板电脑,每台获利1500元
据检察院透露,2015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刘业在网上看到有人在卖微商手机,据说是微商们的福音,可以自动添加好友、群发消息等。刘业又想起朋友圈里刷屏的代购、微商的广告,觉得这肯定是个商机。于是他从市场上买了10台微商平板电脑,让朋友帮忙在朋友圈里发广告推销,很快就全部卖掉了,每台获利1500元。
初尝甜头后,刘业决心好好经营这个生意。
由于平板电脑售出后有客户反映硬件配置不好,软件运行起来卡顿,刘业就想着索性购置一些高配置的手机出售,这样利润可能更高一些。
琢磨了一下,刘业发现如果换成手机的话,要自己联系手机厂商,还要找软件开发商编译软件进行装机,虽然前期工作有点繁琐,要自己一点一点探索,但是一旦做成,形成规模和品牌后,就不需要多费心,而且获得的利润几乎是翻倍的。
8月左右,刘业就开始着手做自己的微商手机。先是联系了一家手机厂家,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购进一批手机。通过朋友圈广告,刘业卖出去不少,还招到了不少代理商。
据刘业供述,这款手机的功能主要是在微信软件系统内体现,有自动群发消息、转发朋友圈、自动搜索用户并添加好友等功能。因为没有获得腾讯公司的授权,所以其编写的程序系外挂程序,即在不修改微信原有程序的前提下,增加了微信本身没有的功能,可以帮助微商进行营销。
安装外挂软件售卖微商手机获利300多万元
后来,因手机质量问题经常接到客户投诉,刘业换了新的手机供应商。
刘业以每台900多元的价格购进2500台手机。与此同时,刘业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做手机软件开发的吴作,而且打听下来,吴作给出的装机费为每台100元。于是,刘业决定和吴作合作,并成立了一家Y网络科技公司,对新手机供应商提供的手机进行装机,推出全新的“瞬”微商手机,对外售价为4680元。
吴作制作的手机外挂软件功能跟前一款手机的功能是一样的,有自动转发、点赞、群发、模拟定位添加好友等功能。但这次的软件需要刷机后,再下载对应版本的微信,里面才会有很多原本没有的功能。
据吴作供述,其制作的外挂软件安装之后,在这款“瞬”手机里的微信里,新增了“微信转发”、“微信通讯录”和“微信反撤回”三个模块,而每个模块里都有六七个功能供客户使用。
刚开始销售时,是由刘业聘请的仓库管理员和销售安装外挂软件,装好后再发给代理商。时间长了,刘业觉得这样帮忙装软件既费时又费力,提议让吴作拍一条安装教学视频。之后就是由代理商或者客户拿到手机后根据教程自行安装。
安装好软件后,客户需要在吴作设计的一款叫“瞬”的App注册登录,这样可以方便吴作统计卖出的数量。
刘业鼓动全公司的人在朋友圈发广告,为这款“瞬”手机宣传。之后,有不少人慕名来买微商手机,而且还有人说要成为代理商。针对不同需求量的代理商,刘业也制定了不同的价格,一般来说,卖给代理量大的代理商的价格为每台2300左右,而代理量小的则会价格上浮一些。
通过公司销售直销和代理商的层级销售,截至案发,刘业与吴作共卖出“瞬”微商手机2300余台,获利300余万元。
检方: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查,刘业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在手机内一并安装下载外挂软件与微信软件形成捆绑运行的行为,已违反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系侵犯著作权行为。
刘业等人售出手机后为客户提供刷机教程的销售方式,客观上也侵害了腾讯微信的正常运行,因此也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业伙同吴作,及其成立的Y网络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2018年6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对刘业、吴作及Y网络科技公司依法提起公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