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偷和摘,也是两个不同的说法!
在农村地区,常常都会出现“摘”、“偷”事件,小孩或者过路人看到满园桃李都会“摘”两个,若是被主人发现,肯定会被当做小偷,不过“摘”两个水果算“偷”吗?
未经主人同意,肯定算偷,但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公私财物是以三千元或多次盗窃行为作为标准,偷两个桃子跟刑事搭不上边,但偷水果行为,对果农也造成了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防止水果被偷,果农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上世纪九十年代江西发生了一起悲剧事件。
九十年代,网络并不发达,也没有手机, 孩童们就经常结伴玩耍,夏天下河洗澡,抓蚕摸鱼,秋天就四处“光顾”他人果园,江西某村李江一家的后院种植的果树也经常被人光顾。
李江(化名)夫妇在后院种果树也不是用来买卖,主要还是一家人尝鲜,可还没等自己一家人吃上一口,果子就被一群小孩给偷走了,这让李江夫妇非常气愤,他们也找过这些孩子的家长,但是又没有证据,几个调皮的小孩也是拒不认账。
这个几个小孩偷了桃子后尝到了一些甜头,经常结伴一块偷桃子,眼看劝阻无果,李江夫妇就加高了院墙,可这些孩子个个都是攀爬能手,院墙能没阻止他们的行为,李江夫妇就在院墙上挂上了铁网,这可不是普通的铁网,李江夫妇还搭上了高压线。
经过多次改造院墙,村子里面的调皮孩子都不敢去偷了,但是隔壁村的孩子并不知道这上面有高压电,他们道听途说只知道邻村有一个院落的桃子又大又甜,一个叫林顺斌(化名)的孩子就带着另外两个朋友上了李江家。
三个小孩从院墙一个漏洞钻了进去,并没有触碰到铁网,但是出来的时候身上多了一些桃子,行动不便,结果其中一个人碰上了铁网,另外两人准备救人,结果可想而知,三人当场死亡。
谁都没想预料到这种结局,李江夫妇也非常后悔, 失去孩子的父母将李江一家人告上了法庭。
李江夫妇在搭建铁网的时候就已经通知了村里人,他们乱拉电线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违反了用电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三个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家长有看护责任,法院主张以调解为主。
李江夫妇乱拉电线违反了相关规定,承担主要责任,三个孩子的家长承担次要责任,经双方调解,李江夫妇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并没有公布,但不管是多少钱都换不回三个年轻的生命。
李江夫妇也将铁网全部拆除,一同被清除的还有后院的果树,若不是这些,李江夫妇也不会走到这一步。
这样的案件可不止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步入21世纪后,偷果园致死案例也有不少,为了防止偷吃,果农往往都会给果树打上一些农药,偷吃的人因为不知道打了农药结果中毒而亡。
湖北一对村霸父子就因为偷吃打了农药的水果死亡,其家属索赔3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果农虽然无过错,但是在打完农药后并没有树立相应的农药标志,导致他人误食死亡,应当承担责任。虽然果农可能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但在主观意志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失误。
所以说在果园周边树立安全标志非常重要,一来是给人提醒,二来是法务,只要给出提醒,行为人就无需承担责任。
来源:今日头条蒋岷锟律师
转自晋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