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之痒”难道真是一个魔咒?
丈夫不知何时偷偷和他人好上了!
最后请律师调查发现,
转账高达30多万,
这些钱是否能要回来呢?
近日,湘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
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小雪与小帅于2012年登记结婚,现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起,小帅与小杉相识,并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18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小帅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共支付给小杉368803元,扣除小杉支付给小帅的36188.88元后,小杉共收取小帅支付款项332614.12元。
2022年5月4日,小帅与小杉举办婚礼。原告小雪才知晓小帅与小杉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小雪认为,第三人小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小雪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杉返还小帅向其赠与的款项,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产生的维权费用。
(小帅向小杉转账的部分记录)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第三人小帅在与原告小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小杉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小杉转款,该行为属赠与法律关系。小帅未经小雪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雪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原告请求确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小帅对小杉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小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雪332614.12元及利息;
三、小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雪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差旅费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小杉不服,提出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社会生活最正常、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丈夫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单方面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又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所以配偶有权利要求撤销赠与,让第三者无条件全款返还。现实生活中,有的男性认为自己是创造家庭财富的主力军,有随意支配钱财的自由,想赠与谁就赠与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义务,婚姻关系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置权,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小帅对被告小杉的赠与行为无效,小杉应如数返还财产。被告小杉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他人婚内财产,导致原告小雪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和调查差旅费理应由被告小杉承担。
转自:湘潭县法院
来源: 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