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电子支付手段。那么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没有借条,仅凭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基本案情: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2018年7月至12月,杨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微信号“zs551188zs”转账支付借款共计233879元。在聊天过程中,杨某向张某索要身份证照片。随后张某向杨某偿还部分款项。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确认:“一共拿了233879还了84500,剩149879。”经催要,张某拒不归还剩余借款149879元,无奈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如何证明杨某与张某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某提供的被告微信号为“zs551188zs”,且通过微信聊天索要被告的身份证照片,以确定张某即本案被告。
杨某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得到了显示有杨某、张某完整姓名的凭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证明标准,可以确定微信号“zs551188zs”的持有人张某与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