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了我们绝大多数人日常通讯交流必备的工具。相信在平常工作或生活的聊天中,大家也经常使用各种表情、表情包等,大家在发送这些表情时,有没有想过这些表情有可能成为法院进行判决的证据呢?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篇文章,提醒大家原来自己发的每一个聊天表情都可能成为法院判决时所使用的证据。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后,发现以表情作为证据进行判决的案件还真不少。2018年以来就有150余起,并且该类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这说明聊天过程中的表情作为证据在裁判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法院的重视,而这也势必将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表情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司法实践中对于表情类证据的含义和效力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
首先是表情含义的解读问题
我们在日常使用表情进行聊天的时候,应该也能够感受到有些表情的含义非常具有主观性。比如经典的“微笑”表情,有些人用它来表示友好、亲切,但随着网络文化的发展,现在的”微笑”表情早已不如当初的含义一样,现在的“微笑”可能有不友好的意味,这就是表情含义丰富性的体现。再比如一句话后加上一个“狗头”表情,可能就会富有另外一层表面意思之外的含义等等。表情符号的使用,丰富了文字表达的内涵,使日常文字聊天交流变得更加生动形象。但不得不考虑到,由于时代变化、网络文化的发展等因素,表情的含义和情感倾向也呈现出了不同、甚至完全相悖的含义变化。使用表情时如果不考虑使用的语境、面向的对象等因素,可能会导致语义理解的偏差,甚至完全偏离原本语义。表情的这些特性,使得法官在将其用作裁判依据时,尤其要注意解读的准确性,以得到正确、公正的判决。
其次是表情的效力认定问题
由于表情符号的效力认定并无统一的裁判标准,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不同法官在表情的效力问题上就容易适用不同的标准,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比如,对于“OK”手势表情符号,广州中院在裁判中认为,表情符号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只是一种表达心情的图像,因此不认定当事人发送的表情是表达承诺的意思。而与此不同的是,在厦门中院的另一起判例中,法院认为表情应当按照日常交流的习惯和聊天的语境来辨别,因此判决当事人发送的“OK”手势表情为同意对方的请求,并且根据此表情作出了判决。
对待具有较为明确含义的表情符号尚且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效力认定结果,那么对于一些无明确含义指向的中性表情,认定起来就更加模糊不清。
比如这个“嘘,别说话”的表情,如果别人对你发送了这样一个表情,到底是同意还是反对,或是默认呢?对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该表情并不表示为对对方所说内容的确认,但是二审法院改判后认为该表情应当属于既未回复也未否认,应当视为对对方所说内容的默认,并据此对进行了改判。对于这个案件,大家又是怎么看待的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交流中是否遇到过这种回复模棱两可的表情的情况,大家又是如何应对的呢?这两起有趣的案例也引发我们的思考,给我们今后的交流带来一定的启示。在交流中,要尽量确保自己得到对方正面的回应,以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表情符号已然成为了大多数人日常聊天中的必备选项,但不得不承认,小小的表情符号在使用过程中确实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误会,这个表情在很多年轻人看来是“笑哭”重点在“笑”,而也有很多人认为是“捂脸哭”,重点在“哭”。除此之外,“嗯”、“哦”、“呵呵”、“再见”等,这些在以前看来十分正常的交流用语,在今日都已变为某种程度上的冷漠、不礼貌的用语。这些语言含义上的变化可能是互联网文化发展带来的结果,这种变化的趋势我们无可阻挡。对此,有些人觉得变化使交流变得丰富有趣、更加生动,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这些变化容易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产生障碍,在聊天时也会小心翼翼,生怕被误解。但不可否认的是,时代在不断地变化,语言文化也注定是发展变化的。要想顺应变化,就必须不断地更新外界信息,学习吸收新内容。
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上来,原来小小的微信聊天表情符号,也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呈堂证供”!因此,要提醒大家在聊天过程中,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情境下,一定要充分明确双方的意思,尽量用文字而不要用表情符号来充当关键性意见的表达方式,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使自己的权利陷入待裁判的被动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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