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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不发朋友圈就辞退?朋友圈“考评”合法吗?

时间:2022-12-04 17:40: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安徽六安市的一名女性表示,自己进入了一家媒体公司工作了约3周后,接到了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

女子到公司询问,被告知原因是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涉事公司回应:发朋友圈也属于考核项目,辞退是因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工作效率不高。(12月29日安徽卫视)

一些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发布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内容并计入考核,屡有所闻,但普遍会招致员工的反感。因为,植入公司硬广的营销、推广信息发布多了,员工会被受众不待见,甚至如微商一样,被人屏蔽或拉黑。亦即,这会破坏员工的网络人际交往。

当然,如果相关企业定要强人所难,有心计的员工也并不是没有反制手段。根据微信朋友圈的功能设置,员工在发布某条植入公司硬广的朋友圈内容时,也大可设置为仅公司领导、同事可以看得到,而将亲友、同学之类屏蔽,令他们看不到。真要把员工逼到做表面文章的这一步去,非但企业领导的预期效果并不能达到,也只会令员工白白耗费时间精力,同时心情上也很压抑,郁闷。非要制造这样的内耗、双输局面,何苦来哉?

要求员工发布含公司信息的朋友圈内容,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该要求早已被白纸黑字的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员工必须履约。《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7条第4款则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款。而由涉事公司回应称“发朋友圈也属于考核项目这一点,之前已经告诉过该女子了。”——只是口头告诉而非早在劳动合同里书面约定可知,该公司以没发朋友圈为由辞退该女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即便该女子尚处于试用期,也不是说辞就可以辞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48条及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按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像该女子虽然只工作三周就被辞退,除了应得工资外,还得另行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员工的个人微信朋友圈,不是企业的官微。企业不能因为员工的饭碗捏在自己手里,就为所欲为,管理行为肆意延伸到员工的私域范畴,对员工附加额外义务,占用员工的私人时间和空间,把员工的个人微信当企业官方微信使用。

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最起码的的做到恪守法律规定,尊重员工权利,才能取得员工支持;否则,只会遭致员工反感。而且,强制要求员工发布含企业硬广植入的朋友圈内容,也只会给员工传达公私不分的不良导向,负面效应不容不察。

对于强制要求员工发布含公司信息朋友圈内容,不发则辞退的霸道行为,涉事企业应自行纠正;否则,当地劳动也宜介入干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法律博客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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