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货币帮人洗钱,诸暨两人被判刑
最近,某某、成某等人因涉嫌隐瞒和隐瞒犯罪,被提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2.5万韩元。
案情简介:
2020年年底,无业游民毛某在夜宵局上认识了一个所谓的“朋友”。这个“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个挣钱的生意:
第一步下载A软件,实名注册一个账户,在该软件上购买一定数额的泰达币(USDT)。第二步下载B软件,实名注册一个账户,随后在B软件卖出泰达币。第三步将相应的卖出记录截图发给B软件的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得到一笔500元的佣金。
如此轻松便能挣取高额佣金,天下竟还有此等“好事”?其实毛某在两个软件间买卖泰达币的过程中,B软件就已经利用该交易将他人诈骗等犯罪所得进行了转移,“洗白”成合法资金。果然不是什么正经买卖!
那“工具人”毛某知道这背后的猫腻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我在B软件卖出泰达币,平台竟给我高额佣金,太不正常了!”审讯过程中,毛某还坦白自己用来买卖泰达币的银行卡也曾被冻结,他便更加确定了这个事情是违法的,所涉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
但为了获得高额佣金报酬,毛某不但不收手,还拉了盛某一起干,两人又一起发展下线,用相同的方式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赚取佣金。至2021年2月,短短几个月,毛某和盛某共非法获利五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毛某、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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