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第三卷专著《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要点剖析与实务操作》,多次在江苏内津江、徐州、无锡、常州、淮安等地出版& amp# 039;公司案件处理实务操作和技术——公司法解释(4)理解和适用& amp# 039;开设了专题讲座。
在与律师同行的交流中,许多朋友会好奇地问我,“司法解释刚出来,你是怎么在短时间写出这本书的?”我觉得,短时间的“短”字需要加上引号。之所以能够出版这本书,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公司法解释(四)》是一部“难产”的司法解释。2009年解释四的学者版专家建议稿就已经出来了。2014年,最高法院民二庭就把出台《公司法解释(四)》作为当年的工作重点。2016年4月12日,最高法院全文发布解释四的征求意见稿。12月5日最高院审委会原则通过,再到2017年8月28日上午10:00最高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中间的时间不仅不“短”,相反足够长。
二是,去年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时候,曾应“无讼”的邀请,在无讼Live上从五个角度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解析,其中也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后来也发现有些观点是错误的)。紧接着,受到此前《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二版)的影响,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美女编辑主动和我约稿。于是,我就开始尝试着按照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撰写要点剖析与实务操作。经过与出版社的沟通,按照如下体例撰写本书。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五大板块,在每个专题前写一篇“实务点睛(导读)”,详细介绍公司法理及司法解释中对于该专题所涉及的问题及相关实务处理方案,这一部分的内容不局限于解释四的规定。然后根据每一解释条文,分别撰写“条文解读”、“实务适用指南”、“关联规定指引”与“案例检索”。由于司法解释正式文稿迟迟不出来,这就给我了按照征求意见稿撰写书稿的足够时间。终于,2017年3月,按照征求意见稿写好的书稿完工了。
三是,天下武功,唯快不破。8月28日司法解释正式发布。当天因一起案件,从苏州到武汉出差,于是拿着正式稿与意见稿追条比对,在高铁上写下了《公司法解释四的徘徊与突破》这篇文章,抢占时效性,当即在“无讼”和“知乎”上发表。读者普遍反映这篇文章冷静客观,分析有内涵有深度。于是,将这篇文章作为《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要点剖析与实务操作》的代序言。后来,《法治周末》就司法解释四对我进行采访,写了两篇稿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亮点与突破》、《法律专家眼中的遗憾》,使我有幸与中国人民大学商法所刘俊海教授联袂接受采访,也就是后话了。
四是其中也经历了“黑色且恐怖”的一周,这是很多人所不知道的。司法解释正式稿出台后,法制出版社的美女编辑第一时间向我催稿。出版社全社上下取消周末,加班加点,准备解释四相关图书(估计人民法院出版社除外,如同外界猜测的那样,人家一般是书写好了才发布解释)。我也被逼着赶紧交稿。于是乎,先改第一章,逐条修改,改完之后就被编辑要过去,直接排版,连错别字也是出版社安排校对,然后再改第二章。就这样,一章一章修改,一部分一部分排版,一点一点校对,真正意义上的流水线生产作业。一周左右的时间,平均每天对着电脑14-16个小时,终于根据正式稿将书稿修改完毕。修改完毕之时,也是出版社定稿之日。时间在这个时候变得异常珍贵。作者和出版社都清楚,推出晚了,慢了一拍,这本书就真的得放到村头厕所了。书稿改得想吐,一点都不夸张。
“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其实,我个人感觉,司法解释如果仅仅是解释,出不出台本身没有多大意义。每一条法律都需要解释,律师、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者每天都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只要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路径,加之有部门法法理基础,你的解释和最高院的解释,应该是相差无几的。再者,不是还有比较法吗?翻翻台湾“公司法”,看看日本公司法,我们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就如司法解释四规定的瑕疵决议三分法、裁量驳回制度、固有权、知情权辅助行使与企业资讯公开以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行为保全,在日本、台湾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如果平时没有接触,偶然看到自然会觉得这是新制度;如果对此经常留意,便会如同旧友偶逢,自然多了几分亲切。
韩愈在《马说》中讲千里马“才美不外现,安求其能千里”?因此,借助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的契机,在全省范围开设巡回讲座也就水到渠成了,讲座场场爆满,每次都有自带小板凳的同行,也就很正常了。不仅在江苏省内巡讲,其他地方以及好多线上平台也在约课,只要时间合适,我都欣然接受邀请,愿意将自己不成熟的浅见(故意用了有语病的重复)和大家分享。
我想,这就是为什么能在“短”时间写成这本书以及巡回开展讲课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