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言
夫妻一方去世,在世一方将去世方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一般情况下,与去世方兄弟姐妹没有关系,但也有例外情形,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出现需要去世方兄弟姐妹签字的情况。
02案情回顾
二娃和翠花为夫妻并育有一子小明,婚后双方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二娃名下。二娃因意外事故去世,三年后翠花打算将房屋登记过户在自己名下,结果问题出现:产权登记部门在审查翠花提供的材料后,提出需要她去世丈夫的兄弟姐妹签字,要求其兄弟姐妹要么放弃继承该房屋的权利,要么把他们共同登记为房屋产权人。
二娃在家中排行老三,其兄弟姐妹共有4人,此时翠花非常疑惑,依据《继承法》(现已废止)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和孩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签字能够理解,二娃的母亲多年前就已去世,其父也于去年离世,二娃父母亦都离世,可为什么还要二娃的兄弟姐妹签字?
03案例解析
原因在于二娃在三年前意外去世时,其父亲仍在世,二娃父亲在世时,由于未对房屋进行产权分割,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出现。二娃去世后,翠花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享有房屋一半份额,针对二娃对房屋享有的另一半份额,应由二娃父亲、翠花和小明共同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份额。二娃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但在二娃父亲去世前,翠花仍未对房屋进行产权分割,导致了二娃的兄弟姐妹对其父应继承的三分之一份额发生再次发生继承即转继承。因此,虽然二娃兄弟姐妹仅能继承房屋中很少的份额,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房屋产权变更,就需要二娃兄弟姐妹的表态,否则,无法实现产权变更。
依据上述事实,如果二娃兄弟姐妹不配合翠花变更过户,就导致翠花无法实现产权变更,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进行产权分割并作价补偿,无疑增加了翠花的时间和支出成本。
04建议
在上述房屋产权环境下,若发生配偶一方去世,现依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避免产生更多烦恼。
来源:嘉宸出庭律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