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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签名】丈夫去世的妻子转让了房地产,结果竟然要求丈夫兄弟姐妹签名?

时间:2023-02-23 10:08: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01引言

夫妻一方死亡,活着一方以死者一方的名义转让房地产时,一般与死者一方的兄弟姐妹无关,但也有例外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出现需要死者一方兄弟姐妹签字的情况。

02案例回顾

李亚和清华是夫妻,生下了孩子小明,婚后双方买了一套房子,用李和的名字登记了。伊瓦因意外事故去世,三年后清华计划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房子。结果,在审查产权登记簿在清华提供的资料后,要求已故丈夫的兄弟姐妹签字,要求兄弟姐妹放弃继承该房子的权利,或将他们登记为共同住宅产权人。

李娃在家排行第三,兄弟姐妹共有4人。这时清华很疑惑,按照《继承法》(现已废除)规定,遗产将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法律,自己和孩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签字就可以理解。两个孩子的母亲多年前去世了,其父亲去年也去世了,两个孩子的父母也都去世了,为什么两个孩子的兄弟姐妹要签字?

03案例研究

原因是,两个孩子三年前意外去世,他的父亲还活着,两个孩子的父亲还活着的时候,对房子没有产权分割,所以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第二个孩子去世后,清华作为住宅共同维权者,应该享有一半的房子,为了第二个孩子对房子享有的另一半份额,伊瓦的父亲、清华和小明应该一起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李娃的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房子享有继承权,但在李娃的父亲去世之前,清华仍然没有将房子分割成产权,这使得李娃的兄弟姐妹再次继承了父亲应继承的三分之一份额,即继承。因此,Eva兄弟姐妹只能继承房子的一小部分,但根据法律规定,要改变房屋产权,Eva兄弟姐妹的态度是必要的。否则无法实现产权变更。

根据上述事实,如果两个玩偶兄弟姐妹不配合清华变更,清华就无法实现产权变更,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产权分割和价格补偿,只能增加清华的时间和支出费用。

04建议

在上述住房产权环境下,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将按照目前民法典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避免进一步的苦恼。

资料来源:gachen出庭的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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