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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个性签名】夫妻一起立遗嘱,为什么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3-02-23 10:07: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这位女士与史老师发生了夫妻关系,婚后生下了两个女人:史梅、史芳和一个儿子史涛。史老师去世后,李女士、史梅、斯芳将史涛告上法院,要求根据遗嘱,家中史老师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由李女士继承。由于《共同遗嘱》的形式缺陷,海淀法院经审判裁定,家中私人老师的二分之一份额由三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

三原表示,相关住房部Li先生和Shi老师结婚后购买,Shi老师于2014年8月制作遗嘱,将房子由Li先生继承,并向法院起诉。

被告人司涛主张,以夫妻名义共同签订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遗嘱也必须满足遗嘱的形式要求。本案的遗嘱因一方签名不足而未能生效,所以家必须在法律上继承。

在审判中,3原告提交的历史老师签署的《关于现住房继承的遗嘱》内容如下:5A号住宅和夫妇两人的共有财产分别拥有产权的二分之一。两人最近几年再三考虑后决定如下。第一,该房产由夫妻共有,夫妻相互继承。也就是说,先死亡一方的财产权会自动转移到另一方的名下,不启动子女继承程序。第二,如果夫妻都去世了,这种房地产将由3名子女继承,分别占产权的三分之一。但是这份遗嘱在遗嘱人处只签了一位历史老师。经法院询问,李女士明确表示,这份遗嘱是史老师个人的单独遗嘱,仅代表史老师个人的意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人根据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拥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拥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的分成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住房系的私人老师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李女士的份额抽走后,剩下的是私人老师的遗产。对于相关房屋中私人老师遗产部分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和签署,注明年、月、日。从形式上看,案件中的遗嘱确实符合继承法中有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但是,从具体内容来看,萨老师个人对事件相关住宅的权利份额并不是说死亡后是如何继承的,而是在与李女士再三思考后,表达了自己对事件相关住宅是如何继承的意见。 (温斯顿、家人)从文章的逻辑顺序来看,萨老师在这份遗嘱中不仅愿意将与事件相关的住房的权利转移给李女士,而且还要求双方都死亡后与事件相关的住房最终可以由3名子女继承。

写这个资料的时候,萨老师必须说,不能预测,不能决定李女士和以后谁先死。因此,遗嘱中夫妻相互继承,先去世一方的财产权自动转移到另一方的名下,双方都去世后,所涉及的房子表现为3名子女继承的意见。在继承法的意义上,公民不是指定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多人继承的遗嘱,而是附有约束条件的遗产处理意见书。这份意见书只有在李女士完全同意并时刻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成为相关房屋继承分割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院的询问,李女士主张,这份遗嘱只代表史老师的个人意志,代表史老师的单独自书遗嘱。也就是说,这位女士不完全承认史老师在这本自书资料中表达的相关内容,不愿意接受相关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3原告据此要求私人老师,与案件相关的房屋的遗产份额都应由李女士继承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应支持,私人老师对与案件相关的房屋享有的份额的二分之一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警告说,本案涉及共同遗嘱的承认及效力判断问题。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一起订立遗嘱。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立遗嘱,最终一方先死,活着的一方以各种理由想更改共同遗嘱。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共同遗嘱公证,应当在共同遗嘱中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和生效的条件。“这项规定实际上承认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但实际上,更多的情况不是夫妻委托他人代笔,也不是通过公证提出共同遗嘱,而是丈夫或妻子方面亲自写遗嘱,由夫妻共同签署。

我国民间有夫妻共同立遗嘱的习惯,签订共同遗嘱有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要确保配偶的生活不会因对方的死亡而受到更多的冲击。考虑到夫妻双方具有的特殊婚姻关系,实际上,如果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参与共同遗嘱,则遗嘱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标志,并能证明符合相应遗嘱类型的法定形式要求。这份遗嘱的效力可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史老师立的遗嘱有共同遗嘱的内容表达,但这位女士没有签署这份遗嘱。而且,通过法庭的询问,明确表示,那个遗言只代表历史老师的个人意思。

因此,李女士根据这份遗嘱继承案,主张房子中师老师的全权份额,缺乏明显的依据,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文中的人物平衡是化名)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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