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你欠了吗?领带?收据?愚蠢的分不清,借条不规范,亲人流两行眼泪。不,还有一张,4万元借条换成了14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看看法官怎么解决!
基本案例:
2012年2月,姜某签约的某公司将双峰县的挖掘工程劳务分包给了赵某。4月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但姜某没有钱,因此出示了“姜某欠赵某工程费23万韩元”的凭证。
2012年12月,赵某从姜某手中获得91880元人民币,并持有领取证。
赵某于2013年4月再次获得4万元,并签署了“今天借了人民币4万元40000元工资”的借条。
2016年2月,经过双方协商,姜某再次向赵某递交了欠费书,并写了一封信:“目前赵某的工资总额为23万韩元(注:借条不扣除,借条以赵某签名为准),计划2016年偿还1万韩元。”
赵某在2016年3月收到姜某的4088韩元后,为了方便,不再支付剩下的债务。赵某多次追讨无果,向双峰县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法庭现场:
被告人姜某声称自己已经还清了债务,并在法庭上提交了赵某签署的3份收条和借条。根据借据,2013年4月,赵某借了14万韩元。
明明是4万韩元,怎么变成14万韩元了?嗯?嗯?
令人震惊的赵某说,借条上写的“方子园”是自己写的,“捡起来”显然是姜某添加的。被告姜某表示,该借据是形式借用合同,贷款金额“1万韩元”都是自己写的,赵某只签贷款人。
经过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验证,借条上写的“1万韩元”都是菲戈康先生写的。
法院判决: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认为该借条有三个问题。1、标记日期变更了。2.其中“1”和“4万韩元”不一致,不光滑,怀疑追加。3.小写“140000.00韩元”中的“1”有增加的空间和嫌疑。该借条属于瑕疵证据,证据提交者姜某要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根据被告姜某提交的凭证,姜某于2016年2月支付了231880韩元,超过了总拖欠额,与拖欠书上写着“2016年偿还万5000韩元”的“计划”存在矛盾。因此,必须承认,该借条中反映的金额为40,000韩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姜某偿还原告赵某的劳动报酬94032韩元,目前判决生效。
借款合同或借条最好由债务人自己写。最好尽可能全部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如果采用填空题形式合同,在使用借款金额时必须上格,不要留下变更空间,贷款人本人必须亲笔写,贷款人借用的金额不可写。
综合鲁迪中原,双峰县法院
资料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