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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个性签名】签了合同,怎么能恰当地签呢?你只是习惯在合同的末尾签名吗?

时间:2023-01-30 19:46: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伙伴关系指南|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人指南公众号725篇文章

签了合同,怎么能恰当地签呢?你只是习惯在合同的末尾签名吗?

一个;一个。工作;工作。1

习惯成为自然。

至于签合同盖章,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习惯在合同的末尾签字。我20多年前进入律师行业时,这已经是一种社会习惯了,当然当时有相当多的人拍手印。

我也没有考证过,这个习惯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和复杂,人们之间的社会诚信似乎没有太大提高。签订这个合同盖章的旧习惯似乎越来越不适应。

我在过去的笔记和文章中多次提到类似的法律管理经验和相关的纠纷事件。如果各方就签字的真实性和由此产生的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这些问题将成为争端的导火索或攻击武器。

单纯从解决诉讼纠纷的角度来看,这些案件对法官和当事人的律师来说仍然具有挑战性。因为不确定性意味着诉讼战略和具体战术有更多的空间。

但是回过头来看,这些问题在运营合同时往往有机会避免,甚至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成本就可以避免,有时还可以在合同上多写一句话。

这些当事人本来就是做生意的人、投资的人、做企业的人、做生意的人,为什么要把宝贵的精力花在解决诉讼难题上。更何况,这些难题是自己制造的。那就像是自己挖了个坑,想办法爬回去。(亚里士多德,《新伦理学》,《努力》)人生本来就不容易,为什么要给自己增加困难呢?

合同签署的末尾不是“保险”方式,而是可以优化改进。

两个;两个。这个;这个。2

签名签名结束最大的问题是只有最后一页有签名,上一页没有签名。

日常经验,社会上大多数合同和协议不是专门装订的,比较常见的是用订书钉或类似的夹子简单地拼在一起。用塑料袋套着的也不多见。完全不受束缚,直接拿着合同文本的人也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签名页面前面的页面完全有条件地容易替换。

说起来,有些人可能会说,怎么做,对方怎么敢做,因为自己在这里也有一份。但问题就在这里。如果对方改变了前面的内容,第三方如何明确判断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

即使这个问题摆在法官面前,法官也要明确这一点,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是根据双方的证据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而不是“铁证如山”般的结论。这意味着法官承认的法律事实不一定与经验的客观事实一致。

今天,我们摘录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争议案件,看看法官判断该协议的真实性有多困难和不确定。

三;三;3

原告、杨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3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告向被告张某转让持有的第三人40%的股权的内容于2017年11月解除。立即终止原告与3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这里有两个股权转让协议,一个是2014年9月30日,另一个是2014年10月9日。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于今年3月底被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两个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必须有两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被告抗辩理由认为,2014年10月9日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原告伪造的。

被告对法院说:

“2014年10月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和另一名被告伪造了某先生,附件转移了鲜花,接受了树木。股份转让合同的正文和附件不一致。正文最后一页明确各方签字日期生效,半页空白,但正文没有任何当事人签字。只有第三方的骑马场不符合签订合同的常识。特别是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告人某本身就是律师,其他当事人也商量了很多年,所以不能不知道签署合同文本的常识。第二,该协议的附件是移花连接树木,伪造证据而来的。附件所述股权结构在公司经营时,被告张某与原告、被告人、被告人叶某等对外协商、宣传的组织体系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那么,2014年10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从表面上看是什么样子的呢?

该股权转让协议分为正文、附件一和附件二三部分。三部分按顺序分组。

该合同的签署位于附件二末尾。合同的正文和附件一没有签名。

被告上面说的原因之一是合同文本末尾没有签名,没有道理。

怎么说呢?我个人认为被告的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成立。

23年的商业律师经验,从我个人的观察来看,一般在有附件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文本末尾签名盖章的比较多。

见的。当然,除了在正文末尾签字盖章,通常也都会在每一个附件的末尾处进行签字盖章。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多见,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常理”。

相反,现实中,一份带有2个以上附件的合同,签字盖章只放在最后的那个附件的末尾处,似乎是比较罕见的。

但是,被告这个抗辩理由是不充足的,这只能证明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方式比较少见,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份合同是伪造的。要证明是伪造,需要更强或者说更直接的证据。

这么少见的合同签署方式,凭空制造了一个难题、一个争议点,放在了法官的面前。

这是个难题,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论证,甚至为此都留了退路。

一审判决里写道:“……关于2014年10月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争议。本院注意到,涉案协议附件有原告、三被告包括被告张某的各自签名,该附件内容对于第三人整体组织架构的描述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该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退一步来说,即使由于该份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各方未签字而未生效,至少反映了2014年9月3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背景、基础。即至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2014年9月3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为各方达到附件二所记载的第三人整体组织构架图的设想而签订,即第三人持有宁波公司100%股权,第三人的持股结构为:原告17.54%、被告张某40%、被告饶某42.46%。……”

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对此争议点,强调举证责任在被告张某这里,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解决认定的难题。

二审判决里写道:“……上诉人张某主张杨某等存在非法转让张某40%车拍档股权的行为及杨某等人伪造2014年10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应予举证。鄞州法院某某某某号民事判决仅确认备案于上海市工商局的2015年9月8日以张某名义与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不能因此得出杨某系非法转让张某股权的结论。而2014年10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各方当事人签名于附件二,但是如按照张某的理解,即应在股权转让协议正文的末尾签名的话,则附件二“整体组织架构”部分就完全没有必要在底部特别注明甲乙丙丁四方并签名署期。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签名系针对2014年10月9日整体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其内容符合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资本运作真实意图,形式上又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本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予以认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对此争议点,独辟蹊径,从附件二的内容与合同正文内容相互印证的角度进行认定。

民事裁定书中写道:“……<整体组织架构图>是2014年10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二,且其内容与2014年10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协议四方当事人没有分别在2014年10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一上签名,而是在文件最后一页附件二的文末签名署期,形式上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审法院对2014年10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看看上面这三级法院在认定这个争议时,都没有通过直接的铁证进行直接证明,都是通过综合的方式,从各个角度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了认定。这就是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的特点之一,很多时候,并不依赖板上钉钉的铁证,而是要通过证据来比较哪一种事实主张更具有合理性。

摘录完了上面这个关于合同签字的案例,下面说一下合同签字究竟怎么签会更好些。

我的建议很简单:

  1. 页数较少的,每页都签字(或盖章);
  2. 页数很多的,装订成册,在合同正文、附件各部分的结尾签字(盖章),同时在册脊处签字盖章。

在册脊处签字盖章,可以防止装订成册的合同书被人轻易拆装。

但是,最要紧的,是要有这个“意识”。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就可以根据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合理的签字盖章方式。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的,只有因此吃了亏才可能明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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