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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7 16:55: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24日,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公布。

资料图: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

崔某与马某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公房承租人马某处。2013年马某去世。2014年,马某长子及孙子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崔某得知此事,认为马某已经去世,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未经户主同意不应办理户口登记,遂向某分局申请公开“某胡同17号户籍信息中马某长子及马某孙子迁入的文件信息”。某分局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崔某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某区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崔某向北京市某检察院申请监督。某检察院听取了崔某和某分局的意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座谈调研并向东城、丰台等分局询问实践中户口迁移的做法,查明,户口迁入材料中有一份已去世的“马某”签字的《户主同意书》,实践中市内户口迁移要求双方到场,不能到场的,公安部门会要求提供户主授权书或户主同意书。检察机关还了解到,马某去世后,其公房的承租人已依法变更为崔某,但崔某被马某长子及孙子赶出家门,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崔某的腾房诉讼已判决但迟迟未执行。某检察院认为,《户主同意书》是某分局办理马某长子及孙子户口迁入的依据,某分局认为该份《户主同意书》并非办理这次户口迁移的依据、不属于审批信息,因此未向崔某公开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某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

某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开展化解工作,与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协调,目前,公安机关为崔某办理了新的户口簿,民事判决亦及时得到执行,崔某已搬回原住所居住。

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

2015年5月23日23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系摩托车单方事故。张某先后入住两家医院治疗。经辽宁省县农村合作医疗局(以下简称县农合局)调查,认定张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遂作出不予报销监管决定。张某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农合局履行医保报销职责。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县农合局经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系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的规定,因此作出的不予报销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亦被以相同理由驳回。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国家建立新农合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发生特定情形时享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将交通事故作为不予报销的法定情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虽然规定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诊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该“交通事故”不予报销,应当理解为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侵权交通事故,这与该法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予报销情形相衔接,符合立法目的,张某的情形应当属于新农合的赔付范围。2021年1月25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10月28日,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县农合局在60日内对张某依法履行医疗费报销职责。12月24日县农合局为张某报销医疗费111700元。

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

2020年8月份以来,多名行政相对人在上海市中环线某路下匝道,驾驶机动车经过两次虚线变道后进入右转车道,事后被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以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为由处以罚款200元。

某区检察院在受邀参与共同化解行政争议中发现,该道路发生多起道路交通违法,系交通违法易发多发路段,经调查核实查明,上述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问题,是造成该路段连续变道违法行为高发且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某区检察院据此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涉案道路交通标线设置合理性研究,进一步优化道路设置。

2021年初,某区公安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上述中环线下匝道右转车道的路面标线进行了整改,避免驾驶人员产生误判和不必要变道,提升了道路标线设置的合理性。目前,该路段违法数量明显下降,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

2009年,王某被钱某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机械厂投资人。后因某机械厂涉及民事纠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王某被冒名注册登记的事实。后王某向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8年5月17日向王某出具行政告知书,告知因无法进行核实,故作延期处理,后未给予其他答复。2019年4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工商核准登记。法院以登记行为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涉及企业设立核准登记和对举报申请撤销复查处理两个行政行为,王某起诉时未明确表达被诉行政行为是具体指向哪一个行政行为,法院未经释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强化跟踪问效,与法院沟通后达成共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某被冒名登记事实,行政机关对冒名企业登记行为负有主动纠错职责,检察机关可继续通过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质性化解争议,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诉求。检察机关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纠错,撤销上述冒用王某名义的企业注册登记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转移到行政审批局履行,将该案移送该局处理。区行政审批局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且撤销登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以上情况,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促进解决本案行政机关争议的问题。听证会后,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王某撤回再审请求,2021年6月28日,法院作出终结审查裁定。为统一裁判尺度,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监督,与区法院会商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于此类因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作实质性审查的案件,由检法两家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

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

2019年至2020年,福建省某县卫生健康局(下称“县卫健局”)以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由,决定对颜某等4户家庭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因颜某等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县卫健局向某县法院申请对颜某等8人强制执行,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2021年8月,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实行后,颜某等8人向某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停止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2021年9月2日,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真研究当前国家生育政策精神的变化。通过调查核实,共发现全县未执结社会抚养费案件达上千件。围绕“以点带面、以个案推进带动类案治理”监督思路,县检察院多次到县卫健局调查核实、征求意见,面对面了解情况和顾虑,主动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法院,召开两次工作协调会,就联动全局谋划、整体部署推动解决系列案件化解达成共识。在调查核实及沟通协调基础上,县检察院向县卫健局发出类案检察建议,2021年9月7日县卫健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向县法院申请对该类案件作结案处理。县法院及时将8名当事人从失信名单中去除,解除限制消费、财产控制等措施并结案。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服务群众,便民利民,县检察院还针对群众关心的此类案件是否需要逐一申请监督问题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开答复,明确此次检察建议是针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建议,个人无需再申请监督。

2021年10月,福建省检察院指导某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收抚养费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共发出类案检察建议9件,排查发现同类案件4020余件,目前,该类案件已办结946件,涉及946户1877人。日前,福建省检察院总结并转发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社会抚养费案件的相关经验,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线索摸排和类案办理。

某百货公司诉山东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吕某原系某百货公司派驻大型连锁超市的专柜商品促销员,但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部三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吕某为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八级。山东省某市人社局根据吕某提供的百货公司出具的《聘用证明》《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三份证明材料,认定吕某属于工伤。百货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与吕某无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并提交吕某书写的《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这三份证明只用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及事故有关联的事宜均与百货公司无任何关系”。某市法院认为,因《保证书》与市人社局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份证明材料相互矛盾,导致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作出撤销该工伤认定,并责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认定的终审判决。吕某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吕某与百货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向吕某曾经工作的连锁超市发出调查函,检察机关获取吕某确系百货公司派驻促销员的证据,证实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裁判错误。考虑到通过诉讼监督程序纠正仍需较长周期,相较而言,市人社局依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更为及时。检察机关遂与市人社局充分沟通、论证,同时向吕某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吕某了解案件情况后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市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依据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再次作出工伤认定。

检察机关了解到吕某离异无子女、收入低、生活条件差等情况后,对其展开司法救助和多项司法服务。一是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万元。二是咨询相关部门,帮助吕某办理残疾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三是协助市人社局对吕某开展就业指导,为其联系到离家较近的培训学校,并根据相关政策帮其申请政府补贴免费培训名额,帮助其通过提高职业技能,改善生活状况。

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

毛某系一名钩机车司机,2013年12月28日在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施工中,将郑某部分房屋设施推倒损坏。郑某报案后,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立案。2017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毛某在他人指使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毛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毛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2019年2月13日,省高级法院就郑某诉某市政府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审查认为,案涉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是由该市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行为,毛某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市人民政府承担,而非毛某个人承担。同时,毛某虽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最后,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明显超期,公安机关主张的“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能成立。据此,2021年7月13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0月30日,该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胡某诉湖南省某市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

2016年3月,胡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因政府项目建设纳入征收范围,该组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胡某未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也未领取补偿款。2018年3月,镇政府依据上述《征地补偿协议》对该组部分地上青苗予以铲除,胡某以镇政府未与其个人签订协议并补偿即铲除其10.5亩承包林木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审、二审均未支持,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胡某围绕其征地拆迁补偿,以不服省政府两个农用地转用审批、省发改委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施工不予查处、镇政府强制迁坟等为由,先后提起5次行政复议和5个行政诉讼,其中除强制迁坟经复议被确认程序违法外,胡某提出的诉讼均败诉。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均无不当。针对本案,胡某未提供其对涉案林木的权属凭证,镇政府依据和村民小组签订的补偿协议,在相关款项足额存储到专户后,对相关林木予以铲除并无不当,但胡某“补偿太少”的实质诉求有合理之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对行政机关执法不文明和法院违法采信证据但未影响裁判结果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

针对胡某的核心诉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召开听证会、协调会,为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真实想法提供平台,有针对性地对双方观点进行释法说理,促进双方真诚沟通、互谅互信,促使胡某放弃不合理诉求,双方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补偿分歧。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依法依规补偿范围内给予合理补助,即,在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基础上,对因估算不准确而少算的青苗补偿款、胡某所养生猪、家禽因低价变卖造成的损失、因迁坟少付的迁坟补助以及过渡安置费等项目进行了补偿,对因房屋强制拆除给胡某造成的实际生活困难,依照当时某市征迁政策,从征地拆迁不可预见事项开支中给予困难救助2万元。双方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胡某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全部争议一揽子化解。

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案

2017年4月,杨某与万某签署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杨某向万某转让涉案房产,转让款为150万元,房产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万某承担。后中介公司以50万元的交易合同代为办理涉案房产办税业务。2018年12月,杨某向税务部门实名举报涉案物业未按照真实交易价格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杨某,要求其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杨某不服税务通知,经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涉案复议决定和税务通知书。两级法院均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1.杨某作为涉案房产买卖交易中的卖方,是法定纳税人,具有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义务。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仅是通知杨某前往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并未直接确定扣缴义务人,亦未确定具体税种和缴税金额。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2.涉案尚有100万元的交易款未缴纳相关税费,万某是该笔税款实际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未追缴到位。3.涉案房产中介公司违法协助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的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住建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某市检察院依法对杨某的监督申请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同时依职权监督,分别向市税务局和市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税务、住建部门依法查处涉案逃税行为,对涉案中介公司违法办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房地产交易中以“阴阳合同”避税现象开展专项清查,强化监管,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收到检察建议后,税务、住建部门均多举措落实检察建议内容,追缴涉案逃税款4万元,排查本地近3年房产交易台账1千余宗,核查人员2千余人,通过稽查追缴税款18万余元,处罚涉案中介公司,排查全市中介机构130余家,促成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系统数据交换对接平台建设和存量房价格评估机制,实现房地产交易的“三价合一”,最大限度降低房屋交易税务风险,启动市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等。

韦某、黎某诉陕西省某市某区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监督案

2019年1月,陕西省某市某小区组织进行了业委会换届选举并向某区建设局备案。2019年5月,该小区业主韦某、黎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备案。2019年11月,法院以原告业主人数、专有面积都未过半,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韦某、黎某的上诉请求和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经调阅案卷、听取法院、某区建设局相关人员意见等调查核实查明,该业委会选举中存在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占比均未过半,换届筹备组成员作为候选人参选等情形,选举过程和结果明显违法。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以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此案涉及1500余户群众切身利益,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导致部分群众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发诉讼。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针对“业委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等问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业主大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对本案所反映出的基层社会治理短板和漏洞,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履行行业监督和指导职责的方式,规范业委会选举和履职,实质性解决争议。

2021年3月,某市检察机关对本案公开听证后,分别向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的指导和协助,确保业委会选举依法依规进行;建议社区居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规范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参与、自我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和矛盾。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落实。某社区制定了《居委会指导监督业委会工作指南》,某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原业委会印章,指导该小区重新组织业委会选举,并对辖区另外两个小区的业委会选举进行了规范。韦某、黎某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终结审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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